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桂政发〔1992〕66号1992年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核定。
二、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已列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未列入统筹的项目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企业职工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通知的办法,从发放离、退休金之月起,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五、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自治区劳动厅联系,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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