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66号
  • 【发布日期】1992-02-28
  • 【生效日期】1992-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桂政发〔1992〕66号1992年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核定。

二、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已列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未列入统筹的项目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企业职工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通知的办法,从发放离、退休金之月起,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五、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自治区劳动厅联系,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