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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 【发布日期】1992-03-31
  • 【生效日期】1992-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31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制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 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工人(含在常年性岗位工作的临时工)和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建立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考工制度。逐步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须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普通工、工序工和技术性、管理性的工人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第四条 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考核、上岗转岗的岗位规范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采用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为依据。部、省未颁发的技术性、管理性岗位的《岗位规范》,由市行业性的集团(总)公司或行业协会拟定,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发布试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普通工、工序工以企业制定的《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在组织各种类考核之前,应组织工人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 技术工人的考核(考评)按录用、转正、初级、中级、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顺序进行。
用人单位吸收新工人,应进行录用考核。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经考核录用的工人,试用期满后进行转正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二年(含试用期),可参加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定为初级技工,发给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满四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六年的,可参加中级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定为中级技工,发给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五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十一年的,可参加高级技术考核,合格的定为高级技工,发给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能力明显高于现技术等级,如取得市行业性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区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革新、技术竞赛的优胜者,且思想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参加高一级的技术等级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评聘任。其考评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结)业生,实行《毕业(结业)证书》、《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上述学校或中心(班)的毕(结)业生,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专业(工种)对口,并取得双证的毕(结)业生。
根据国家规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免试用期。
末实行“双证”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半年后,经所在单位考评合格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定为初级技工,发给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三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二年以上的,可报考中级技工;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八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五年以上的,可报考高级技工。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当工人,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的,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大专以上毕业生当工人,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一年,可报考中级技工,并免考“应知”部分;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三年以上,可报考高级技工。

第十条 技术等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逐步实行统一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考评。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术等级的考核、审定。考核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前款所指考核鉴定中心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系统(单位)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如具备考核条件,可向批准办班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自行组织考核,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须向本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报考资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点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口试。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选择有代表性的批量产品、作业项目进行。也可选择能综合技术要求的典型工作进行,必要时可辅以答辩。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组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采用全科培训考核,也可采用单科培训考核的办法。单科累进达到全科要求的,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录用考核、转正考核以及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技术性、管理性岗位的岗位规范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工人技术档案。每次考核成绩、评审结果,均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使用、待遇和工作流动时的技能审核依据。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分别与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培训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行业性集团(总)公司、专业公司,分别设立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技师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和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考评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专业技术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分别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一般任期为两年,可续聘连任。
专业技术考评组是否担负本地区行业工种的考核职能,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考评组的职责是:
(一)受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市行业专业技术考评组,负责制定全市本行业工种的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和技术性、管理性的岗位规范考核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具体实施全市性行业工种的定期或不定期统考。
(二)受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区专业技术考评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和岗位规范的考核工作。
非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集团(总)公司、专业公司的专业技术考评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时法律公证的有效凭证。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是从事技术性、管理性岗位人员和普通工、工序工上岗的有效凭证。
用工单位应优先录用、聘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者从事相应工种、岗位的工作,应视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技术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实行八级制的技术工种,其一级至三级为初级,四级至六级为中级,七级至八级为高级。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采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和《单科技术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技术等级证书》按全省统一的编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以市、区行业的分级、分行业工种进行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印制、颁发与管理,按国家标准(GE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权限核发:
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区属单位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
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市属单位、驻深圳单位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及《岗位合格证书》。
部属、省属驻深圳单位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考核发证的,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在全市通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均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持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者,在本办法施行后三个月内,到深圳市劳动局验换统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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