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对省属国有 企业结构调整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对省属国有
企业结构调整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259号)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经贸委《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对省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今年以来,我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壮大优势产业的总体思路,在培育扶持优势企业的同时,对一批长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了破产重组,实现了资产的优化配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是,随着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企业多年来积累和遗留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给企业资产重组和职工安置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企业资产质量普遍不高,导致资产难以变现或变现率很低,影响企业债务的偿还,职工债权难以清偿,诱发了不稳定因素。
二、急需明确落实破产企业职工的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残疾职工安置等政策。据不完全统计,现有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工伤人员有180多人,因工致残后部分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10级工伤人员1200多人。
三、部分破产企业职工住宅区的水、电、暖与企业生产区相混,给企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造成困难。此外,一些破产企业住宅区的电路及管网多年失修,影响了职工的生活。
四、部分破产企业职工由于住房条件差未能参加房改,少数职工长期居住危房甚至没有住房。
五、部分职工观念陈旧,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收购重组有抵触情绪。由于多数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不能得到足额清偿,清算组工作又不够深入,对相关政策和企业重组方案宣传、解释不够及时,加上个别人的煽动,导致发生多起职工集体上访、堵路等事件,影响了破产企业清算和重组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加快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工作的步伐,维护改革稳定的大局,针对结构调整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一是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工作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深做细。通过谈心、家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稳定职工情绪、及时化解矛盾,给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二是提高破产企业清算重组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对资产变现、重组方案、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向职工如实交底,充分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取得多数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坚持依法清偿职工债权,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的职工债权予以剔除。
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破产企业中工伤以及死亡职工遗属的安置等问题。
1、破产企业因工致残1-4级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抚恤金的,继续由工伤保险机构按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破产企业1-4级工伤人员的其他待遇(护理费、受伤部位医疗费等)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保险期内由社保部门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托管,其费用优先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核准按年拨付。
2、对自愿接受一次性安置的5-10级工伤人员,除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外,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等级及不同标准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破产企业变现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核拨。
四、对未进行房改的少数破产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职工的房改问题。
五、为解决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率过低、危房改造、水电暖管网分离改造和清算费用不足等问题,根据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由省财政在明年预算中列专项资金,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少数企业适当给予补助。今年先拨付部分资金,以解决少数破产企业的燃眉之急。
六、尽快建立物业管理机构。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前,要建立物业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情况,划拨部分资产,由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
七、加快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进度。已确定或基本确定重组方案的以及需关门走人的破产企业未能重组的职工,应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尽快进行一次性安置;暂未确定重组方案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分期分批进行安置。
八、积极有序地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对需要破产的企业,在落实收购方的基础上,尽快进入破产程序。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根据省委、省政府2000年11月27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对青劳人办字〔2000〕131号文件的部分条款执行期限适当延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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