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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35号
  • 【发布日期】1992-05-03
  • 【生效日期】1992-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桂政发〔1992〕35号1992年5月3日)

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高效而有条不紊地做好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国办发〔1991〕7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1992年4月)

当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为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条不紊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发生在山区5.0级以上的地震和其他地区4.5级以上的地震,或震级虽小但造成一定程度的房屋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的地震,属于破坏性地震
震级低于5级或震级虽超过5级、只有少量房屋破坏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地震,称为弱破坏性地震。
震级5级以上且造成一般房屋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的地震,称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震级5.5级以上,一般房屋建筑物30%以上遭受破坏,人员伤亡数十人以上,或大型建筑物破坏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称为强破坏性地震。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办公室应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一)利用现有的地震台网,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于震后两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地震区派出工作组。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震后监督情况,继续深入分析会商及时上报。
(三)负责收集震灾信息,进行震害调查,并对震灾损失进行初步估计。请广西军区及有关部门应自治区地震办公室要求对上述工作给予要的支援。
(四)于震后二至三天内确定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极震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按当地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通报自治区地震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对弱破坏性地震,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宣传防震抗震知识,安定民心。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对中等破坏性地震,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
对强破坏性地震,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或慰问团。

四、中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的主要行动是:
(一)由自治区领导或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各有关部门和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领导参加的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提出支援灾区救灾的原则要求。
(二)震后三天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预定的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对发生地震的地、市对口部门的地震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慰问电或派出工作组。
(三)震后三天,自治区民政厅根据灾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邻省通报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外援,并提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

五、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的主要行动是: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主席或主席亲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以争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三)由主管副主席负责,迅速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灾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四)成立由自治区领导或政府秘书长任指挥长、自治区计委和广西军区等部门领导任副指挥长的自治区地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布置、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
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指导地方防震抗灾;向中央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地方防震抗灾;向中央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视情况请求外援;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五)根据自治区地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请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派出飞机侦察灾情,协助监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六)震后两天内,各有部门按自治区地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派出工作队,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迅速开赴灾区,协助地方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民航、铁道、交通、邮电部门要按自治区地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布置,及时解决工作队赶往灾区的交通和通讯等问题。

六、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抗震救灾工作,在有利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际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报道。

七、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涉外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计划、地震、民政、建设、公安、卫生、医药、交通、铁道、民航、邮电、水利、能源、化工、商业、物资、财政、外事、经贸、保险、海关、新闻、旅游等部门以及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应根据上述精神,制定具体的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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