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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革委会关于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南京经济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1006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5-19
  • 【生效日期】1992-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革委会关于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南京经济的若干规定

南京市革委会关于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南京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2年5月19日宁委发〔1992〕17号)

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形成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机制,把我市建设成为科技先导型的现代化城市,特作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南京地区科技优势,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1、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地方企业建立科研生产中试基地、实验工厂、科技先导型企业等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合体可在销售收入中税前提取3%―5%作为开发基金;缴纳水电增容集资费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缓、减、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可以技术作价入股与地方企业建立股份制企业,按股分得的部分,视同技术性收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2、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地方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凡列为市科技发展重点项目者,可优先安排科技贷款和科技发展基金。使用科技贷款,由市给予一定的垫息和贴息。
3、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承包地方亏损企业。企业扭亏转盈后,3年内减免所得税。在此期间,承包方按盈利70%分成。
4、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市科技项目攻关,对参加攻关的人员,从项目经费中发给一定的岗位津贴;完成任务后,除按合同规定付给参与单位报酬外,还可从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的新增利润中提取5%,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因项目需要,企业在组织出国考察时应予安排一定的名额。
5、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企业派出科技人员兴办全民、集体性质的科技型企业,放开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鼓励他们从事技工贸一体化经营活动。科技型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经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6、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不变,所得收入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事业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分配比例,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可以实行工资浮动升级。
7、建立全市常设的技术市场,作为全市技术贸易中心,在城区组建科技一条街。在科技一条街兴办的高新技术贸易企业,经市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8、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一律免征营业税。企业、学会、协会等非科研机构,年技术性净收入在市规定的数额内的,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单位可从转让技术的纯收入中,提取20%―30%奖励从事研究、开发、推广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对从事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50%给予奖励。
9、鼓励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参与科研生产联合活动,为科研生产联合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并开展科技开发风险保证保险,使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的合理损失得到经济补偿。

二、转换企业技术开发机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10、开展争创、评选科技先导型企业活动,推动企业提高整体科技素质。科技先导型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对评为科技先导型企业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并给予奖励。
11、继续执行宁政发(87)237号《批转市经委、体改委关于建立考核企业技术进步指标体系的报告》,由市经委、体改委制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指标的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12、在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明确总工程师在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支配技术开发基金等方面的职责,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
13、厂办研究所在厂长领导下,可实行所长负责制。鼓励承包,有条件的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完成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向社会辐射技术。其技术性收入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可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待遇。
14、承担市以上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的企业,可按该项目销售额提取2%,专项用于消化、吸收工作。
15、企业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开发基金。企业当年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可以结转跨年度使用。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行业主管部门可集中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的30%,有偿调剂使用于本系统内重点新产品开发,该经费所有权不变。

三、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导高新技术进入和改造传统产业
16、凡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享受开发区政策待遇。进区企业的用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参照三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17、培植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科技项目,凡列入市计划的,根据其技术水平和进展情况,采取差额贴息办法予以扶持。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18、鼓励外省、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企业进入我市独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科技人员需在我市落户,不受所有制限制,其配偶、在学或未婚待业子女可调入和随迁,子女已全部就业的,可选一人随迁。
19、凡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自营进出口业务,其商务、技术人员因公需要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按国办发(90)9号文《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执行。

四、依靠科教兴农,推进农村科技进步
20、大力支持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其经营利润不上缴、原有补贴不减少、财科设备不平调。对农业广播学校、农技校、乡镇工业技术管理学校和乡镇成人教育学校新办的工厂,其税收政策比照教育系统校办工厂办理;与系统外联办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原财政渠道不变。
21、对在农村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应以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定、晋级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在农村职业学校连续兼任教师满3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参加教师职称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学校教师,也可以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他们在岗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22、乡镇企业要有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有条件的应建立自己的或联合办的技术开发机构,并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乡镇企业从事生产技术服务的所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五、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23、设立市突出贡献奖。从1992年起,每年奖励10名左右对发展南京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发给荣誉证书的同时,奖励市区内一套水、电、气、电话设备俱全的住房或10万元奖金。在职称评定上,可破格晋升。
24、提高科技进步奖励标准,鼓励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凡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奖励50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2000元;三等奖项目,奖励1000元。对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在投产初期三年内,企业可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2%―8%,奖励参加开发的科技人员,并对企业免征相应的奖金税。
25、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办科技机构,有条件的可实行股份制,可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在保证效益和投入逐年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奖励办法和分配形式。
26、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待遇。对在乡、镇第一线工作的国家农技人员,浮动的一级工资3年后可转为固定工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30年以上,可享受全额退休工资待遇,其差额由单位在自收收入中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国家农技人员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家属“农转非”。
27、凡需引进的科技拔尖人才,满编单位可报市编委批准,先超编进入,然后按原定编制从自然减员中核减;凡在国外学习或参加科研、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招聘来宁工作,并由招聘单位提供优惠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被聘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准许来去自由。
28、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每年由市科委提出培训对象及计划,编制预算,由市财政审核后拨专款用于对中、小型企业共性专业科技人员的培训以及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学科带头人、青年技术骨干的进修、考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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