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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西 壮族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36号
  • 【发布日期】1992-05-20
  • 【生效日期】1992-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西 壮族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西
壮族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的通知

(桂政发〔1992〕36号1992年5月20日)

为适应我区边境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机构级格副厅。编制定员为四十名。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支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仍保留,与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为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三、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结合边境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我区边境贸易和对越南经济技术合作的具体政策;对全区边境贸易和对越南经济技术合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好有关单位对越南经贸谈判、成交、商品价格等管理;负责对越南边贸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计划和易货贸易计划的编制、统计、上报。按条块结合的方式,申领和发放边贸许可证和配额;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边境地区的经济开发和经济建设计划,并积极协助当地贯彻实施;协助当地搞好边民互市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越南边境贸易经济技术合作有关商务人员赴越南的宏观管理和预审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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