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黑河、 绥芬河边境开放城市的若干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发[1992]10号
  • 【发布日期】1992-05-23
  • 【生效日期】1992-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黑河、 绥芬河边境开放城市的若干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黑河、
绥芬河边境开放城市的若干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1992年5月23日黑发〔1992〕10号)

为了推动黑河市、绥芬河市进一步对外开放,省委、省政府决定赋予两市如下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一、计划方面
1、赋予两市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等相关条件可以自行平衡的前提下,两市有权审批省级权限内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有权审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有权审批省级权限内的技术引进项目,报省计委备案,报省经委办理减征关税证明。
2、两市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超计划部分,可依据年度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规模,经省计委审核后,在省内予以协调解决。
3、两市对独联体国家进行现汇贸易所创外汇,按规定上缴省的部分,“八五”期间不上缴,留给两市使用。两市自有外汇可自行审批使用。
4、两市所属边境贸易企业(不含委托代理进出口企业)进口的化肥,除尿素、二铵交省30%外,其余品种全部留给两市,自留部分允许出省销售。
5、对绥芬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计划实行省内单列。
6、免除绥芬河市定购粮任务,放开粮食供销价格。两市粮食出口计划和运输,易货贸易所需粮源,省里优先安排。

二、对外经济贸易方面
7、赋予两市省级对外商投资及“三来一补”项目审批权,可审批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8、赋予两市省级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权,可审批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一百万美元)不需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非贸易性境外投资项目。其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期工作由两市负责,经省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
9、赋予两市省级对独联体国家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目(每笔合同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和一百人以内)审批权。对独联体以外国家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目可由省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代理经营。
10、国家规定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易货贸易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年度指标,年初一次砍块下达给两市自行安排使用。
11、允许两市各组建一个经营对独联体以外国家进出口业务的综合性外贸公司,从全省自营进出口总额、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三项承包指标中切出一块,由其承包,并委托省内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为其代理。两市外贸公司均可自找客户、自行洽谈、自主经营。
12、两市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自行审批委托代理边境贸易企业;两市的内联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的,均给予对独联体国家易货贸易的委托代理权,都要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13、两市以易货形式进口机电设备,凡属省审批权限内并有销售合同的,省有关部门均批准进口。

三、财政方面
14、在国家对我省现行财政包干体制下继续对两市实行财政收入不上解,定额补助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15、边境事业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定额拨给两市自行安排使用(黑河市一百万元,绥芬河市八十万元),其中有偿使用部分变为无偿拨给。
16、一九九一年度以前两市有偿使用的边境建设补助资金不再上缴省,全额留两市周转使用(黑河市八十万元,绥芬河市五十万元)。
17、两市所属企业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财政预算调节基金省分成部分,全额返给两市使用。
18、两市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上缴省的部分,全部留给两市使用。
19、两市边境贸易企业、内联企业的利润分成,留利分配比例;对外劳务输出、工程承包企业利润上交减免期限,上缴比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物价补贴的提取交纳,均由两市自行确定。
20、外省市在两市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办事机构所需专控商品,除小汽车外可由两市自行审批。

四、税收方面
21、两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征收,经批准可以由当地财政退还已缴纳税金的一部分,但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5%,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50%以上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高于10%以上部分可以由当地财政返还给企业。
22、两市可自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3、外地在两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在“八五”期间建成投产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国家规定不允许减税的除外)。
24、两市以外商和外地投资为主新建的能源、交通、港口和技术密集型项目,企业所得税超过15%部分,可由当地财政返还给企业。
25、两市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投资项目,在“八五”期间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6、两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某一年度由于客观原因发生亏损,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不足部分逐年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7、扩大两市对企业减免税审批权。两市的国内投资企业,凡在一个年度内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每户企业每个税种税额不超过十万元,由两市代省审批。

五、金融方面
28、两市信贷资金实行计划单列,在信贷规模上适当倾斜。省人民银行在“八五”期间每年对两市增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各一千万元;省中国银行对两市每年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各一千万元、增加信贷资金各三百万元,对固定资产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含外汇贷款),允许两市自主发放一次在一千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允许两市全面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可以开展租赁业务,代省办理投资业务;省工商银行对两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贷款充分供应;省农业银行对两市“八五”期间新增存款免收统筹资金,留当地周转使用,逐年向两市增拨信贷基金;省建设银行对两市计划内的基本建设贷款余额超过存款余额30%以上部分,补足供应资金,并免缴重点建设资金。对两市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兴办第三产业,省各专业银行都优先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支持。对外地在两市投资注册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与当地企业同等对待。
29、扩大两市外汇支局的业务范围,允许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允许两市各专业银行增设国际业务部,办理外汇经营业务。
30、允许两市人民银行建立金融市场,适当增加证券交易网点;允许两市发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专项债券或股票;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发行各种建设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住房建设债券;允许在有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发行内部股票试点。
31、允许在两市设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在境外的对应城市设立金融机构。

六、外事方面
32、允许两市与俄罗斯对应城市建立政府间不定期会晤制度。
33、允许两市政府领导办理一年内多次往返俄罗斯的出入境手续。
34、绥芬河市可代省外办办理由我方招待的俄方客户的免汇手续。
35、两市与俄罗斯对应城市一日游过境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权,下放给两市。
36、居住在两市的外国人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由两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居住证、临时居留证和暂住证。

七、劳动人事方面
37、两市在省规定的编制定员内,有权进行机构改革试验。
38、两市可自行组织录用干部考试和办理录用手续。
39、两市可在年度毕业生分配计划制定前,到有关院校选聘毕业生,直接纳入全省分配计划;生源系省内大中城市的毕业生自愿到两市工作的,户口可留在生源地;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毕业生,教育系统以外的自费留学生,两市可跨地区录用,并自行审批,报省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40、受聘到两市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条件的,可由省下达专项指标评审技术职称。省内大中城市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两市工作的,户口、粮食关系可以不动。
41、两市的自然减员指标可自行安排使用。
42、两市在对外开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其本人或配偶、子女属农业人口的优先解决“农转非”落户指标。

八、工商、物价方面
43、赋予两市对省级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权;全国性公司在两市设立分支机构,凭国家工商局核准文件,可直接在两市登记注册,报省工商局备案,两市可直接向国家工商局核转注册商标。
44、在两市新建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在两市登记注册,报省工商局备案。
45、两市可直接审批没收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下,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下、单处罚款十万元以下的投机违法案件。
46、赋予两市进出口企业和边境贸易企业内贸经营权。
47、在省管涉外价格权限范围内,除涉外旅游价格、对外运输价格和边境贸易进口化肥省里分成部分价格外,其他涉外价格管理权下放给两市。

九、城建、土地管理方面
48、赋予两市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市政施工企业和五级村镇建设开发企业审批权,报省建委备案;三级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审批权;中小型项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审批权。
49、从一九九三年起,每年从省城建预算内资金中给予两市定额补助(黑河市五十万元,绥芬河市三十五万元),用于两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一定五年不变。
50、从一九九二年起,对两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级管理费和勘察设计基金上缴省里部分免收三年。
51、赋予两市对外商和省外投资征(拨)用耕地一千亩以下、非耕地二千亩以下审批权;省内投资征(拨)用耕地二十亩以下、非耕地一百亩以下审批权。报省土地局备案。
52、两市收缴的土地使用费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有偿出让土地的收入,全部留给两市使用。
53、外商在两市投资兴建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型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十、其他
54、省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和生产建设的重要物资,在分配使用上要向两市倾斜。
55、支持两市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中央和省赋予的权力和政策。凡省委、省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利于两市进一步开放的政策,仍然适用,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