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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3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5-30
  • 【生效日期】1992-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2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下水是国家宝贵资源,是我市人民生活、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条件。为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颁发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凿深井抽取地下水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是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
市政府鼓励对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

第四条 市地下水资源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下设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地下水资源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保护地下水资源,节约用水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凿井管理


第六条 本市规划区内凿井实行统一审批制度,需开凿深井的单位,应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列明井位、口径、深度,取水层位,日开采量与用水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一份,经审核批准,发给“开凿深井施工执照”,才能进行凿井施工。
未取得凿井批准书的单位,银行不得贷款,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打井合同。
打井施工单位必须经市地下水资源办公室的技术资格审查,方能在本市承接凿井工程。
市中心区域内严格控制开凿新的深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深井管理部门核定的批准书签定合同与施工,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深井管理部门复核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
凿井施工中必须按要求做好不同含水层位的止水隔离措施。

第八条 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报送水文、地质、杨水试验、水质化验等全部资料,经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装水表计量,发给《深井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深井管理


第九条 有深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三十天内向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办登记手续和用水。
经核定批准者,应安装水表计量,领取《深井取水许可证》按核定数量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 对井位过密,有超量开采区段,除不准开凿新的深井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调整或封闭深井。

第十一条 有深井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制订深井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机水泵运行记录、统计,每月填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在九十天内所有深井应装置水表计量,装水表前按台时计量(凭机水泵运行原始记录),逾期不装的,则按水泵额定流量乘24小时乘当天数计量进行收费。
水表安装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派员或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检验和安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安装,其费用由用水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三条 深井使用中,要定期观测地下水位,有观测记录任务的深井用水单位要按要求及时作好观测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深井停用和报废,应及时报告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停用的深井要重新启有,要报告审核批准,重新发给《深井取水许可证》装水表计量,方准使用。
报废的深井,用水单位有责任按规定要求进行封井。如需重新修复,必须经审核批准,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有深井的单位,应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期缴纳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规定:
(一)在计划内用水的:
1、工业企业、宾馆、旅店的每吨水收费0.08元;
2、机关、部队、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水收费0.05元;生活营业性用水,每吨水收费0.08元。
(二)无计划用水的:按工业企业收费标准的五至八倍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对超出计划部分按阶梯累进加价收费,其标准:
1、超出计划10%以内的,每吨水加价二倍收费。
2、超出计划20%以内的,每吨水加价四倍;
3、超出计划30%以内的,每吨水加价八倍;
以下阶梯按此加价类推。
超量加价的水资源费应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开支。

第十六条 使用深井的单位从开票之日起,限期15天内如数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5‰。超过90天不缴的,进行封井。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单列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科研、供水节水设施建设等项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源的补给区域内应划定防护地带,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资和废渣物埋入地下,不准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工程,已建成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的规定,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
严禁向渗井、渗坑、废井、裂隙和溶洞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毒体的污水、污物。
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有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有毒、有害污物和污水。

第十九条 深井周围三十米范围为深井保护区,不得设置厕所、污水坑和堆放垃圾、农药等污物。深井水质受到污染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同卫生防疫部门,查封深井、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深井水质的污染的监测,由市环境资源局会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深井在使用期间,如有发现水质污染,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成井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含水层的止水隔封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改建或启用被查封的深井的,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查封深井,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造成水表计量不准或失灵的,处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有深井不报或少报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补交水资源费外,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打井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层位取水,不做好各含水层封层止水的,查封深井,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超量开采地下水资源,引起水源污染或破坏者,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奖励基金从每年水资源费中提取5%作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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