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政府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 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6-06
  • 【生效日期】1992-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政府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 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
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省物资总公司、省商业厅:
粤物综〔1992〕072号请示收悉。同意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粤府〔1988〕60号)第五条补充第二款:“物资、医药、供销社等部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填写《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分别归口县以上物资、医药、供销社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省商业厅或其委托的所在地的市商业局申领经营许可证。”请依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