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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2]39号
  • 【发布日期】1992-06-09
  • 【生效日期】1992-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皖政〔1992〕39号)

近年来,各地在进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省主要干线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状况基本上是稳定的,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道路交通与经济发展新形势中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今年以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次发生;骑路集市,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少数地方公路两旁违章建筑的现象仍很严重;经过治理整顿的全省干线公路38处阻车路段,少数路段又出现“回潮”,有的地方还增加了新的阻车路段。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是当前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必需的配套措施,也是贯彻中央2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的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抓出成效。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总的要求是,“畅通、安全、文明、规范”。为实现这个目标,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宣传交通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使人人都关心和维护道路交通管理。同时,要逐步完善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一些配套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路。

二、要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各级政府要把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规划,作出部署。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组合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各自任务,建立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公路的养护、拓宽,需要改建、改造的危桥、险路以及地名牌、招路牌、里程碑,新建公路的交通安全标号志,由交通部门负责解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疏导交通,打击车匪路霸,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由公安部门负责。规划公路两旁建设,制止违章建筑,制止个体工商户利用公路从事骑路经商活动,由城建、工商部门负责,公安,司法、土地等部门支持配合。拆除公路两旁违章建筑,清理骑路市场,解决城镇脏乱差的问题,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各级建立的项目责任制,任务一定要落实,哪个方面出了问题,就追究那个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对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所需的资金,包括搬迁骑路市场,建立农贸市场和三轮车停车场等,各级政府要自立更生,因陋就简地解决。在具体做法上,可以采取政府拨一点,地方集一点,银行贷一点,有关部门拿一点等多种集资渠道,多种形式地加以解决。但不得因互相扯皮、推诿,影响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省、地、市、县要分级负责,督促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全省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重点抓合肥通往各地、市政府所在地的主要干线公路治理的检查督促工作,地、市着重检查通往所辖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干线治理情况,县(市)检查境内的区、乡公路治理情况。对综合治理整顿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表彰,差的要给予批评。要把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力争今年内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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