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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交通厅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2]75号
  • 【发布日期】1992-07-01
  • 【生效日期】1992-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交通厅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交通厅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2年7月1日桂政办〔1992〕75号)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的请示》,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的请示

最近几年,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导下,我区营运小客车(含座位在十五座以下的客车、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微型客车、出租客车,以下简称小客车)发展迅速,对缓解城乡、农村和山区短途旅客乘车难的问题起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疏于引导,致使这部分客运市场混乱,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如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西乡一名驾驶员驾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从镇西乡开往雅龙途中翻下八十多米的山崖,当场死亡十二人,重伤六人。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车辆均无任何证照,违章运输,严重超载,一辆核定为六个座位的机动三轮车,竟载客二十二人,超载十六人,致使车辆上坡时失去控制,造成我区近年来罕见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鉴于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任何进一步加强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的问题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此,我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营运小客车的宏观调控、微观搞活,使之适应当前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凡经营小客车旅客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运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一)遵守政府和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接受运管部门的开业资格审查,办理工商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履行开业手续。
(二)必须按运管部门批准的营运区域、范围进行经营,实行定线、定点,悬挂客运标志牌。
(三)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缴纳各种税费,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四)从事营运的车辆,必须是国家定型产品,证照齐全有效;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的“驾驶证”。
手扶拖拉机以及经核定为货运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运。

三、小客车的经营范围。鉴于机动三轮的机械性能不适应经营长途客运,其经营范围应有所限制: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个区辖市,其经营范围应不超出市郊;县城及以下乡镇,视道路和客源情况,一般限制在三十公里以内。旅游、名胜风景区的小客车,其经营区域和范围,由当地交通部门核定。

四、逐步改变营运小汽车的技术结构。目前,城乡为数众多的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车辆技术性能落后,噪音、废气污染严重,安全性能差,阻碍交通畅通,不宜再发展。对现有车辆应让其自然淘汰或从事货运。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个区辖市的人力、机动三轮车应即停止发展,并严格控制其从事旅客运输,限期分批分期淘汰。今后城乡小客车的发展应列入我区城乡交通发展规划,逐步改变小客车的技术结构,引导他们向微型车、出租车等现代化的车型方向发展,以适应人民生活的需要。

五、加强检查监督。由于小客车经营具有机动灵活、流动分散的特点,为纠正其违章行为,运管部门要加强其营运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以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持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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