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
  • 【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发布日期】2007-06-04
  • 【生效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4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4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