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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2]47号
  • 【发布日期】1992-07-15
  • 【生效日期】1992-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皖政〔1992〕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体改生字〔92〕30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
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并进行试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探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试行股份制,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有利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目前,全国各地股份制试点工作发展很快,各种类型股份制企业大量涌现。我省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试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自发试行的股份制企业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提高对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为突破口,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重点
当前,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重点是:结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原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试点;由多方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企业转换为多方入股的股份制企业试点;通浮控股、参股发展企业联营、组建企业集团、实施企业兼并的股份制企业试点。此外,对原有自发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按规范化的要求使之不断完善。

三、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审批
企业试行股份制,发起单位须提交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上报审批。
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制企业,由各地、市体改委(办)牵头审批,报省体改委备案。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异地上市交易,须经省体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分行审核后按规定报批。今后,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不得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要求
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结合不同类型试点企业的特点,按照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今年,各地、市都要选择1~2家大中型企业进行法人持股或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试点,省里争取选择1~2家有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地上市交易。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制定适合安徽省情的股份制企业试点配套文件,经省体改委统一协调后联合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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