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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 指导性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办发[2000]22号
  • 【发布日期】2000-04-21
  • 【生效日期】2000-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 指导性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
指导性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0〕22号)

各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公局,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指导性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的指导性实施意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对全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末,部分条件较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即为国务院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所含广西的10户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1997年末全区锁定的489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总数的20%左右的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21世纪初的10年,通过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纳入到搞好国有企业各项工作的全局之中,结合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脱困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二)依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从企业实际出发选择改制形式,推进股权多元化。企业改制要依法保障出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三)将企业改革与改组、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企业改制的同时,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整顿,加强企业管理,加速新产品开发,推进技术创新,切实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
(四)围绕企业改革,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经营者管理体制,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五)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推进的力度,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搞好企业的改革和整顿。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制度创新,必须以实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为基础和前提。

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规范
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现阶段我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规范:
(一)实现政企分开
1.企业与党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要转变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2.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并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要建立自负盈亏机制,职工要转变观念,不应要求政府在工资、保险、就业等方面承担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3.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建立区别于党政机关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办法。
4.政府要承担好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实现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创造条件。位于城市的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其人员、资产以及管理职能应于2000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远离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签订协议,使这些机构的人员、资产以及管理职能于2003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企业自办的公安机构,于2000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中小学校、医院、公安机构移交地方政府所需费用,在2 ̄3年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社会服务机构要尽量转为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
(二)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1.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应依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作为过渡,暂不具备多元化条件的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少数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经批准也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部分改制。近期国有企业改制的重点是经营状况较好的优势大中型企业;结构严重不合理、不具备自我发展条件的困难企业,要采取综合性的脱困措施,先重组,后改制;已经改制的企业,要依法规范运作。
2.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可通过规范上市、法人互相参股、外商或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内部职工持股、债权转股权以及通过股票市场配售国有股权或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应鼓励企业探索通过非上市途径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具体方式。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要把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同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在债务重组的同时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3.依法建立董事会并规范运作。建立集体决策并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对履行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少数经批准不设董事会的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按经过批准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原则上都应有专家董事。
4.依法建立监事会,并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一般应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工委向企业派出。
5.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国有独资公司党委负责人不参加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负责人可按党章规定进入党委会。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党组织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6.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按母子公司的体制进行改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除少数特殊行业外,积极创造条件将子公司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科学、合理,形成责权明确的决策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除少数特大型集团公司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在三个层次以内。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
1.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可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组织形式,建立产权纽带关系,经政府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地、市、县管理的企业分别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授权。
2.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代表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能力和营运质量。
3.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与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评价考核指标和监督体系。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政府通过派出监事会对被授权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授权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基本转换
1.改革用工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条件、方式与时间,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用工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行包括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内的职工竞争上岗和动态考核制度,人员能够合理流动。
2.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不再套用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级别,取消“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实行竞聘任期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制度以及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制度。根据实际管理绩效,适时调整管理人员。
3.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取消死工资,实行活工资制度,有效运用利益分配杠杆,调动职工积极性。企业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各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应与其岗位责任、管理绩效直接挂钩,并实行易岗易薪:根据职工责任和贡献的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4.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机构,应于2000年底前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5.在约束机构到位、保证透明度的前提下,根据经营业绩、难度和风险,合理确定董事和经理层的收入,使其报酬与责任和贡献相符。可选择一批实行公司制改革且监督约束较为有效的大中型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约束机制,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办法,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挂钩。
(五)企业管理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1.企业发展战略明确,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制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核心能力和主业、有利于形成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发展战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决策机制,包括健全的决策机构、科学的决策程序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依法防范和规避风险。
2.深入学邯钢,加强成本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物质消耗定额,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产品的目标成本,并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严格考核奖惩。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大力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能力,降低物质消耗。企业主要物耗可比指标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并努力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3.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建立能够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管理分散、缺乏监督、资金流失、效益低下等问题。建立全面预算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努力减少资金占用。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杜绝资金帐外循环。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做到守合同、讲信誉,不故意拖欠货款。努力减少应收帐款,将有关人员的聘用及其报酬与货款回收紧密挂钩。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力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完善和扩大财务总监派驻制。总会计师的派出和管理按国务院制定的办法执行。
4.狠抓产品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坚持质量第一,实施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把产品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道工序和个人,并将产品质量同职工报酬紧密挂钩,实行质量否决。严格产成品入库和出厂检验,力争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通过GB/TI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定,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做好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治理工作。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并努力减少一般性事故的发生。
5.营销管理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企业要有具体机构和足够的人员承担研究市场、开拓市场的职能。加强营销战略研究,科学预测市场容量,搞好市场定位。加强产品销售网络建设,提高物流效率。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人员业务素质,把营销人员的报酬与其业绩紧密挂钩。坚持以销定产,主导产品的产销率达到98%以上。
6.强化法律管理,严格依法治企。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管理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和事后依法补救的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六)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1.重点企业要建立起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其他企业也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逐步形成具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相关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使企业的工艺技术上台阶、产品质量上档次。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开发机构要搞好内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并建立研究开发成果与效益挂钩的人才激励机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达到1%以上。
2.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重点企业要引入当代先进技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系统改造,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要设立科学的论证和决策程序,并落实决策责任;对项目的实施要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要广泛采用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制度,降低建设和采购成本。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组织指导,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具体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条件是:我区支柱产业中的优势企业或其他产业中的排头兵企业,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可靠;1998、1999年盈利。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数量为489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总数的20%左右。
(三)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切实做好达标工作
部分条件较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根据总体目标,对照本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尽快达标。目前尚未进行公司改制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凡具备条件的,都要抓紧进行公司改制。除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外,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也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规范要求,争取早日达标。
(四)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有关职责
各地市、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自治区管理的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改制,其国家资本金的确认、变更、登记,相关财务关系划转、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向改制企业委派(或推荐)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等,由自治区企业工委负责;凡对照上述标准认为基本达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均可积极提出申请,有关改制申请的受理、改制方案和章程的审批,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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