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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2]53号
  • 【发布日期】1992-07-24
  • 【生效日期】1992-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的通知

(1992年7月24日皖政〔1992〕53号)

我省商业网点建设是经济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数量少、规模小,设施落后,制约了商品流通和经济的发展。到一九九一年底,全社会商业网点54.7万个,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商业网点9.4个,低于全国10.4个的平均水平。在现有商业网点中,80%以上是个体开设的小型网点,国合商业(含粮食商业,下同)网点仅占8.4%,其中90%以上是五、六十年代修建的,设施陈旧,有的甚至是危房。一九九0年,全省商业基本建设投资占社会基建投资的比重仅为0.2%,低于其他产业的投入,低于经济发达省份以及邻省的水平。
按照“八五”计划,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平均每年要递增10%以上,现有的网点设施远远不能适应商品流通发展的需要。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加强商业网点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流通量,加快流通速度,是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增强紧迫感,破除商业网点建设是“非生产性”建设的错误观念,提高对发展商业网点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快发展商业网点作为搞活商品流通、振兴安徽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八五”期间商业网点建设的重点
“八五”期间,必须继续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起发展的方针,加快商业网愿建设。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要坚持高质量、高档次、高效益的原则。具体要求:
1、省辖市要新建和改造几个营业面积超万平方米、营业额过亿元的综合商场和购物中心,并配套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批发市场和专业化商店,形成比较发达的商业中心。合肥以及沿江四市,要分别建设一至二个集购物、摆展、洽谈、成交、旅馆、餐饮、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并具有集中供热、中央空调、自动扶梯、电视监控、现代化通讯系统、安全系统、运送系统、信息系统等八大结构配套的现代化商业设施。
2、地辖市和县城要新建和改建一至二个中型综合商场,同时相应建设一批专业化商店,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一批专业批发市场,逐步形成配套齐全的商业网点群。
3、重要集镇和与邻省毗邻的集镇要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场,配套建设饮食、服务网点,形成乡镇一级的商业中心,以增强集镇带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功能。

二、搞好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布局
各级政府要把商业网点建设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指定有关部门编制网点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在全社会基本建设计划中,要安排2-3%以上的资金投入网点建设;在技术改造投资中,要视同工业企业一样,安排资金集中改造大中型商业网点。城市繁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底层一般应作为商业网点用房。

三、多渠道筹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1、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中,关于按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征收7%的网点配建费的规定,全省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县城和重点工矿区。配建费由政府指定的商业网点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扶持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2、国营商业企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筹集,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皖发〔1986〕9号文件、省政府皖政〔1991〕82号文件的规定和商业厅、财政厅〔92〕128号通知,保证用足用活用好。原规定只限于国营商业享受的政策,如供销社有承受能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参照执行。“八五”期间省财政要拿出1亿元的低息开发贷款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对现有政策不执行而要求省里支持的,省里一概不予考虑。
3、拍卖一批小型网点,回收资金,集中用于大中型商业网点改造和建设。
4、商业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压缩库存、减少资金占用而节约的贷款规模,银行要优先安排一部分用于网点设施改造。
5、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股票,向社会集资,兴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联合商业市场设施。
6、引进和利用外资,重点用于商业网点的成片开发和改造。

四、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的若干政策
1、凡使用银行贷款或集资新建的国合商业网点设施,偿还借款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92〕16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扩建和改造的可利用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个别困难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经批准减免营业税。
2、社会需要又是微利企业的改造项目,贷款期限应适当延长,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企业综合效益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贷。
3、对国合商业改造、新建的网点设施,各部门要在土地使用、建筑材料供应以及城建配套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建设中被拆除的商业网点,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的原则,就近复建、统建成配建,还建面积不得少于拆除面积,超过应还面积部分,应优惠作价卖给原商业企业。
4、商业网点用房中, 凡是公私合营时随店移交商业部门或原系商业部门投
资兴建的房屋,划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归还的,应归还商业部门;产权属房管部门,由商业部门进行装修、改造、扩建的商业网点和设施,房管部门不得提高租金等级,计租面积不得增加。
5、商业网点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内部装饰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打破行业垄断,建设单位有权按照“质量优、投资省、工期短”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单位的意愿核发工程许可证。
有条件的省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应组建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参与竞争,以降低工程造价,解决建设工期长、改造步伐慢的问题。
6、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商业网点和设施,应同科技开发和工业生产项目一样,享受经济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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