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第二批废止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第二批废止文件的通知
(1992年7月29日津政发〔199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市政府组织人员对近年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所发文件继续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第二批废止以下十八件:
一、转发市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中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意见》(津政办发〔1983〕172号)
二、转发市经委《关于严格控制新增用电意见的报告》(津政办发〔1985〕127号)
三、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和整顿公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6〕30号
四、批转市计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废纸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7〕63号)
五、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7〕118号)
六、关于颁布《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取缔投机违法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25号)
七、转发市经委《关于严格禁止棉纱、坯布自销、外流的意见》(津政办发〔1987〕75号)
八、关于加强鲜蛋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1987〕106号)
九、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津政办发〔1987〕173号)
十、关于调整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管理范围的通知(津政发〔1988〕59号)
十一、批转市商委《关于改善牛羊肉经营的几点意见》(津政发〔1988〕104号)
十二、关于成立天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津政发〔1988〕123号)
十三、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稳定物价的报告》的通知(津政发〔1988〕160号)
十四、关于改善牛羊肉经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8〕163号)
十五、关于控制部分商品外流的通知(津政办发〔1988〕83号)
十六、转发市粮食局、工商局、公安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几项规定》(津政办发〔1988〕103号)
十七、转发市商委《关于成立天津市农副产品协调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的报告》(津政办发〔1988〕117号)
十八、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19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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