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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2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进行修改:
(一)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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