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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
  •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发布日期】2004-03-18
  • 【生效日期】2004-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九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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