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 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
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宁政办发〔1992〕68号)
近几年来,假冒伪劣商品混迹市场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8号《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和全国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打击重点
此次活动的打击重点是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查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低压电器、电线电缆、汽车配件、农药、化肥、饮料、烟、酒等方面的假冒伪劣商品。包括:
1、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等构成侵权行为的;
2、擅自生产或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的;
3、在商品或其包装、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虚假产地、生产日期等欺骗消费者的;
4、伪造或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的许可证标志的;
5、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6、生产或经销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伪劣商品的;
7、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具体措施和政策界限
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或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各级有关部门登记自首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者,予以从宽处理;对拒不交代继续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2、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经批评警告后继续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有使用价值的,可在消除商标标识后交有关部门收购或变价处理;没有使用价值的就地销毁。
4、对生产冒牌商品者没收其全部冒牌商品、商标标识和作案工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除全部没收其有关商品和非法收入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商品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被侵权行为伤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保护,并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责令赔偿被侵权方的全部损失。
7、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生产、经销场所或在物资、资金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凡属明知故犯者,视同参与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8、对违反商品采购、验收制度有意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进货单位或进货人员,视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理。对收受“回扣”、“好处费”或利用“回扣”、“好处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必须没收其全部“回扣”和“好处费”,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
9、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已将销货款挪作他用的,可没收其财产抵缴罚没款;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银行的存款,有关执法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查询、暂停支付银行来往款项、冻结银行帐户、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有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配合。
10、对在生产、经销活动中从事诈骗活动、伪造证件、印章以及涂改法定检验报告的,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理。
11、对违反两个以上法规,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应予以从重处罚。
12、要鼓励和保护举报揭发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13、对编造虚假广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处以罚款,责令其公开检讨和更正;对屡教不改的应吊销其执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4、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和整顿;对于干预、阻碍查处的行为,监察部门要立即查证,对责任者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支持、包庇、纵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把假冒伪劣商品和一般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区别开来;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和由于对质量认识差异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区别开来。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判定要严格掌握,避免随意性。在查处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手续完备。
16、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鉴定检验、冻结银行帐号、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诸多执法环节中均要搞好配合,努力协同工作。
三、组织领导
这次活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市经委,市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监察、公安、税务、物价、财政局,有关银行及生产、流通等主管部门参加,各司其职,协同做好这项工作。由市经委、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专门小组,负责“打假治劣”的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针对当地、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这项工作。“打假治劣”活动的进展情况及重大案情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执法部门予以支持。
这次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活动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上级部署,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计划、按步骤把这项工作做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