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1992年8月14日宁政办发〔1992〕72号)
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已经启动并逐步推开,境内外各类房地产公司和有资质的企业踊跃参加竞争,土地出让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是,这项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在土地出让的手续办理、地价核算、地块选定及政策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有利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加快改造城市的步伐,有效地使用土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让办)统一组织。
二、各区辖区范围内有意出让的地块须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出让办统一组织出让,并按市统一规定签订出让合同;市规划、土地部门颁发证书。
三、各区辖区范围内出让地块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出让金的评估和测算、收缴、管理,由市出让办负责,并组织综合协调。
四、在各区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部门,以土地进行经营、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市出让办审批,在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统一组织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五、各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案,须报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地价的核算应报市出让办审核,出让合同及协议按南京市统一文本填写。土地出让面积审批限按江苏省《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2〕106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及协议须报市出让办备案。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服从大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我市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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