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2〕64号1992年8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方针,全面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卫生工作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的作用和地位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在生产力各要素中,劳动者起决定作用,而劳动者的健康素质对提高生产力水平至关重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为劳动者健康水平提高创造了条件。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医疗卫生保健对于保护、恢复和发展劳动者能力,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民富国强都具有无可取代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九十年代卫生事业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是,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继续振兴中医药,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配合、人人参与、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由封闭变为开放的“社会大卫生”观念和工作方法。本世纪末要解决占全区人口总数87%的农民的医疗保健,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把中医药这套行之有效的防治手段用来保护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卫生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一九九一年与一九八五年对比,全区医院病床增加23.54%,卫生技术人员增加了16.22%;引进了一批国际上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先进仪器设备,完成了一批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重点科研课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突发性灾害工伤的应急医疗救护能力大为增强;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防疫保健机构在改革中注入了生机,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形成了支援和带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基础;农民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的状况得到了缓解;全区以县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全程接种覆盖率达到了国家要求的85%的目标,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降低了44.32%;全区达到了消灭血吸虫病的标准,丝虫病、疟疾、碘缺乏病等地方病达到了基本消灭或控制的标准;全区人均期望寿命已达七十岁。
但是,当前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状况还比较突出,与保护农民健康、发展农业、支援农业、加强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相适应。全区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仅达一点八二张和二点六二人,排在全国末位。农村每千人口拥有卫生人员数和病床数仅为一点七四人和一点一六张。乡镇卫生院危房面积达五十万平方米;县、乡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设备简陋陈旧、人才外流、工作经费严重短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调整行政区划后,由于管理跟不上等原因,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村级集体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普遍解体,新分乡镇大部分还未建立卫生院,广大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报酬不落实,队伍不稳定,防保工作不落实;一些可防治的急慢性传染病发病率还比较高,整个农村改水、改厕及改变不卫生习惯的任务仍很艰巨。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性战略目标,我国政府表示承诺,并将其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到一九九五年,全区至少要有50%的县达标,二000年要全部达标。
(一)加强卫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中心环节,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和扶贫规划,并建立健全初级卫生保健领导班子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地的农村卫生规划,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要采取可行措施,逐年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八五”期间自治区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县、市达6%以上;“九五”期间自治区达6%以上,县市达8%以上(均不含公费医疗经费)。同时还要积极发动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共积累中增加对卫生的投入,鼓励农民集资兴办农村卫生事业。
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建设。到二000年,我区农村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要从现在的一点一六张提高到二张,医师数从现在的零点四九提高到零点七人。要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成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技术指导中心、急救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使之成为所在区域内医疗技术指导中心,担负区域内预防保健任务。
“八五”期间,以各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给予补助为铺,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努力完成乡镇卫生院危房改建和维修,以及新分乡卫生院的建立,并保证其业务用房至少有三百五十平方米。“八五”期未要做到乡镇卫生院无危房,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一配套。村级卫生所必须坚持村公所领导和集体所有制形式,达到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的业务用房,配备有常用药品和必要设备,每千人口有一至二名乡村医生或卫生员;“八五”期未,以县为单位集体办的村卫生所覆盖率由现在的15.96%提高到90%以上,其中甲级村卫生所占50%以上。目前无医疗点的行政村。尽快建立起医疗点。
积极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八五”期未,以县为单位合作医疗覆盖率要达50%以上。合作医疗所需资金,主要由乡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投入解决,列入农村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医疗保健保险制度。
(二)加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一九九五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5%,消灭脊髓灰质炎;基本消灭麻风病;城镇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达85%;结核病患病率降至450/10万。要把严重危害广大农民健康的传染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范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10-15%。
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和监测。“八五”期间,要加强鼠疫监测,严防鼠疫的发生。虐疾发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2/3的流行县、市达到基本消灭虐疾指标;全区消灭丝虫病。要巩固已消灭血吸虫病和基本控制碘缺乏病的成果。
治理环境,降低职业病的发生。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除“四害”(蟑螂、老鼠、蚊子、苍蝇),治理环境,把创建卫生乡镇、村、屯的活动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八五”期末,以县为单位,卫生乡镇、村、屯应达到50%以上。卫生、农业、环保、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业和农村企业劳动卫生的监督、管理及预防农药与工业“三废”的危害,降低农药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率。“八五”期间尘、毒监测点年合格率,县以下企业达40%。
(三)加强公共卫生。爱卫、农业、水利、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争一九九五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由现在的60%达75%,二000年达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按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一九九五年达20%-50%,二000年达35%-80%。
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农民卫生保健意识,养成卫生习惯。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健康教育。学校要按教育大纲上好卫生课。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卫生知识。
提高食品卫生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率,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八五”期间,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要从现在的79%提高到85%以上;食物中毒年平均发生率比“七五”期间下降10%。
(四)加强卫生保健。加强妇幼保健,推广优生优育。大力推广优生优育新技术,实行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普及新法接生,对不能保证住院分娩或接受新法接生的育龄妇女实行全程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八五”期间,以县为单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降至10/万以下;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普及率要提高到80%和60%以上;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到二00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1/2;婴儿和五岁以下婴儿死亡率要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1/3,五岁以下儿童严重和中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1/3。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卫生投入和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投入。当前,要尽快扭转一些地方卫生事业费(不含公费医疗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状况。根据卫生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卫生事业费投入的递增速度要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要坚持人民卫生人民办、办好卫生为人民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集资,设立各级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进一步拓宽事业建设投资的渠道。各地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逐步调整投资结构,预防保健事业费和中医事业费增长速度要高于卫生事业费增长速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法》(桂政发〔1992〕10号),积极推行预防保健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和保偿制度,预防保健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事业的发展,不抵冲财政拨款。对用自筹资金建设预防保健、医疗救护、卫生与药品监督设施项目免征建筑税;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含冷链、血防、鼠防、结防)妇幼保健和药品监督车辆免征养路费;免征医疗卫生单位的能源、交通发展基金税和预算外收入调节基金;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所用水电按农业价收费。
(二)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卫生建设。在四十九个老少边山穷地区乡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人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五年后再浮动一级,工作满十年将这两级工资固定;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工作,在未明确职务以前,可以在见习期临时工资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的工资。对这些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采取“地方粮票”办法安排自费学习的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工作,合格的定为合同工,享受与其他国家医务人员相同的待遇,不影响晋升和提拔,调离贫困乡工作时则取消这些待遇。要把扶贫与防病治病结合起来,“八五”期间,自治区每年向贫困地区乡卫生院提供贷款,每个乡卫生院二万元,五年归还,五年内的利息由当地财政补贴。各贫困县回收的发展资金,可适当用于乡村卫生建设的补助。
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卫生部门知识分子工作,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副主任医(技)师及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意愿,经科干部门审批,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稳定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农、林、水科技人员的补助待遇。要坚持和完善医药院校为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制度。医学院要扩大医学专科教育,中等医药学校要进一步扩大培养能力,为农村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要逐步完善在职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农村卫生技术的素质。县卫校要把培训乡、村两级卫生人员作为办学宗旨。各地要把乡村医生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系列。从现在起,新任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卫生中专水平。对未达到中专水平的乡村医生,要分期分批进行达标培训。各级人民政府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外,还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优惠政策。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和农村卫生事业的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录干、聘干指标,定向录用,聘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的自费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重点是到三百一十四个新分乡(镇)卫生院工作,力争在“八五”期间使每个新分乡要配有四至五名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同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2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每年拿出二百万元用于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各地、县(市)也要相应拿出补助经费,使乡村医生报酬不低于当地民办教师的水平。本着集体、个人双方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休保险制度,解决他们退休后的“老有所养”问题。
(四)继续开展城乡对口支援活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优势,认真做好对农村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的支援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支农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定期挂钩、对口支援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的逐级指导关系。要把支农作为考核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一项主要指标,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表彰的重要依据。城市医疗卫生单位支援农村的经费由支援单位自行解决,下去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奖金不能低于在单位工作时的收入水平。接受援助的单位也应采取措施,为上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支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对我区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中医药事业列入政府的管理目标。地、市、县卫生局要配备中医领导;地市卫生局要建立健全中医管理机构或制定专人负责中医管理工作。“八五”期间,每个县都要建立起中医医院。县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中医科业务建设,有条件的医院,应开展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工作。要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多方面培养中医药人才。自治区财政每年下拨中医发展专款,县财政要拨出配套资金。
(六)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的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人员一般不开展业余服务和到外单位兼职工作。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岗位工作,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不影响学习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包括门诊、查房、手术、治疗、体检、会诊、教学、咨询等),但必须根据社会需要,由本单位统一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个人到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须经本单位同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为获取个人收入,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私自在家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四、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之一。抓好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广大农村健康水平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大卫生”的宏观控制、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卫生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办几件实事,并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
(二)以科技为先导,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必须重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卫生事业中分先导和依托作用。农村医学卫生科技工作要立足广西实际,走引进技术、推广应用的路子。要围绕消灭、控制对我区农村人口健康危害较大的疾病,引进并推广效益高、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大的农村卫生适宜技术。重点做好部级、自治区级推荐的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在推广过程中,对老、少、边、穷地区要采取优惠措施。科研立项要重点支持那些能控制危害广西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并能在广西推广应用的课题。
(三)加强对个体医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个体医的统一管理。个体医诊疗所的发展,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严格审查开业资格和办医条件。凡不具备开业资格和办医调控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行医执照;对布局不合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个体行医开业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在自治区直辖五市区内行烯的个体医,由区辖五市对其开业资格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对其开业资格进行审批;其他县(市)开业的,其开业资格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业执照均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范围要与本人所取得的专业资格相称,并固定从业地点。要规定个体医所应完成的预防保健工作量,或交纳防保费。要取缔无证行医和游医,对借医行骗的要依法处理。区外个体医到我区行医,必须经跨入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本区个体医需要跨地(市)行医的,须经跨入县(市)同意,并报跨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按游医处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为无证行医提供活动场所。离退休医药卫生人员需要继续从事医疗工作的,可由原单位回聘,也可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推荐到管辖区内技术力量薄弱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请个体开业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指定到缺医少药的地方开业。停薪留职及未到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不准个体行医开业。
(四)加强社会办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地、市卫生、教育、公安、物价、工商行政部门要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分工,加强对社会办医学教育的管理,坚持按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原则严格审批。凡社会办医学教育者,必须按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委《关于整顿社会办医学教育的意见》(桂政教〔1990〕12号)精神办理。跨地、市、县招生的,必须由学生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取得委托代培书后,报办学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予以取缔,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办学的,要由当地政府责令停办。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方针,以搞好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以提高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以无偿服务为主,适度开展有偿服务;消灭和控制传染病、寄生虫病;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和化妆品卫生等工作,按同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含市、区)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作用。
(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卫生行政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卫生法(试行)》、《 药品管理法》和《 传染病防治法》、《国境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管理措施,使各项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地域管理与分级管理互相结合。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和药政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品和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确保食品卫生和用药安全安全、有效。要在农村中广泛开展卫生普法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卫生和药品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广大农民群众享有医疗卫生权益,逐步把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七)加强卫生宣传与教育。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战略,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途径向人民群众宣传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意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参与初级卫生保健,共同向疾病作斗争,为健康而奋斗,为实行“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国民经济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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