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6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确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一、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所辖的14个区(即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陵区;铜川市城区、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二、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在西安市、铜川市所辖县进行市工商局对县工商局直接领导的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县的范围由两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市所属区及试点县工商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工商分局及基层工商所机构、编制的调整、变更,由市工商局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现各区和试点县工商局及所属基层工商所编制上划问题,因各地机构改革进展不同,由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工商局制定具体上划办法,各基层工商所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编制上划。
四、从1994年起各工商分局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改由市工商局统一管理。原区(县)工商局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由区(县)财政划转到市财政。划转后,各工商分局的经费由市财政拨给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统筹安排,监督使用,并向市财政报送预、决算。
各工商分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管理。
各工商分局的固定资产,由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监督管理。
五、体制调整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结束,9月1日各分局正式启用新名称、新印章对外办公。体制调整的人员交接以1994年5月底正式在册人员为准。资产、债权、债务以1994年6月16日为期,进行清点、核查、造册上报和划转。
六、区工商局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后,城区内的市场和摊点群(区)由市工商局统一管理。
七、我省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和监督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开展工作。各级工商局在体制调整期间,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要严明纪律,不准利用调整体制之机乱发钱、物、大吃大喝、突击花钱,不准挪用或调拨资金,要认真做好人、财、物的交接工作,防止队伍混乱和国有资产流失。体制调整期间冻结各区(县)工商局的内部机构和编制,一律停止进人和提拔干部。如有违反上述纪律的行为,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体制调整后,各市工商局要注意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经常征求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各工商分局要积极主动地与区(县)有关部分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发展当地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