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的通知
(桂政发〔1992〕68号1992年8月30日)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一九九三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
一、序言
(一)当代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状况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决定着人类下一个世纪的发展前景。儿童发展受到全球的关注。一九九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一九九一年三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这两个世界性的文件,作出了庄严的承诺。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下达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编制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国发〔1992〕9号,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儿童事业的重视和关怀,是我国政府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步骤。
(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实现四个现代化、振兴中华的需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向关心和重视儿童工作,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大计,在全区倡导树立“热爱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近十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广西儿童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妇幼卫生保健网已基本形成,自治区有妇幼保健院一所,地、市、县的妇幼保健机构已全部建立;全区有乡(镇)卫生院一千一百八十三所;村卫生室一万五千八百三十一个。平均婴儿死亡率已降到61.33‰;一九九0年平均孕产妇死亡率为14.37/万。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一九八五年、一九九0年分别实现了以省(区)县为单位达到85%的目标。人口出生率由一九八二年的27.25‰下降到一九九一年的21.89‰,“七五”期间,全区约少生二百万人。一九九0年小学入学率达96.9%,巩固率为97%,毕业率为95.7%在校学生五百六十万人,有70%以上的乡(镇)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毛入学率为45%,在校学生一百二十一万人,区辖市市区基本普及了初中教育;幼儿园二千三百六十八所,入园(含学前班)儿童达八十一万人。全区基本消除了中小学危房。学校设施、教学设备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充实。师范教育有所加强,教师素质逐步提高,小学、初中教师合格率分别达到73.9%、43.3%。少数民族教育有新的发展,少数民族在校生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一九九0年普通中学达38.7%,小学42.3%。一九九0年我区第一个少年儿童出版社(接力出版社)成立,至今已有二十五种图书和期刊获三十二项省级以上优秀图书奖。全区有少儿图书馆三个,少年宫十一个,少儿游乐场二十四个。科技活动和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孩子们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开发了智力,并在小发明创造、小论文比赛及生物百项活动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三)我区地处祖国南疆,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9.1%,十四岁以下儿童一千四百一十二万人,占总人口的33.4%。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原因,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在妇幼保健、文化教育方面还存在着基础设施差、专业人员短缺等问题。婴儿死亡率仍比较高,人口中劣生儿和儿童营养不良情况还比较严重;儿童活动场所有限,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影视、书刊较少。特别是教育事业仍然很落后,一九九0年,每万人口中的中小学生在校学生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区还有三十七个县和城市郊区未达到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缺少小学教师五万八千人、幼儿园教师五万六千人;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未入学适龄儿童中80%是女童;残疾儿童入学率更低;失学、辍学和成人文盲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农村缺医少药,还有一百八十九个新分乡没有乡卫生院,现有的卫生院中相当一部分设备仍很简陋,危房率高达19%。这将是我区提高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水平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我区儿童发展的现状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现有,为使全区各族儿童身心健康地成长,确保《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在我区的实行,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
二、主要目标
(一)一九九五年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和小儿麻痹症;婴儿死亡率一九九五年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15%;二000年再下降15%(发达地区和城市下降10%。贫困地区农村下降25%)。一至四岁儿童死亡率一九九五年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20%,二000年再下降10%。因麻疹、腹泄、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的人数,到二000年分别降低95%、50%和35%。
(二)孕产妇死亡率一九九五年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25%,二000年再下降20%;孕产妇系统保健覆盖率一九九五年达80%,二000年达90%;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及农村新法接生率到二000年都达95%。
(三)儿童系统保健覆盖率一九九五年全区达到85%。五岁以下儿童重度和轻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一九九五年在一九九零年的基础上下降20%。二000年再下降25%。一九九五年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力争达到85%。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区辖市城区保持在90%以上,县城镇为85%以上。
(四)“八五”期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一九九五年达75%,二000年达80%。饮水卫生合格率,根据不同地区一九九五年为30-50%,二000年为45-60%。有条件的地方要修建农村自来水。
(五)大幅度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六)“八五”期间,要求70%的乡镇及区辖市城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5%以上的乡镇和区辖市城区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九十年代,区辖市市区和县城逐步普及幼儿教育,农村着重发展学前一年教育,一九九五年,入园(班)率达50%左右,二000年达到70%以上。
(七)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一九九五年盲、聋、弱智儿童入学率城市要达到40%以上,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和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市、自治县)达到20%以上、经济困难地区也是有较大提高。二000年盲、聋、弱智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八)“八五”期间,计划扫除文盲六十万人,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十五至四十周岁)文盲。同时大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文化和技术素质,巩固扫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
(九)普遍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到二000年每个县至少要有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
(十)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边境、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发展。
三、策略和措施
(一)人口、计划生育
1、继续推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今后十年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以内。
2、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和政策,向育龄夫妇普及避孕知识,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与节育技术的指导和服务。
3、二00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0/万以下。
4、广泛宣传、积极倡导婚前检查,到一九九五年85%的县(市)要具备婚前检查的条件,并开展婚前检查和婚姻保健。地、市级的妇幼保健机构具备对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到二000年,使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降低40%。
5、加强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三优工程”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妇幼保健与营养
1、“八五”期间,以农村为重点,切实加强和完善我区的三级妇幼保健网络。一九九五年完成省级妇幼卫生机构的充实、调整任务。二000年建成一个基本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70%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一类标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用房配套);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按要求配备专职妇幼人员和相应的设备、用房;95%以上行政村要有卫生室。有一名以上受过妇幼卫生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女村医或卫生员,配备有基本器械和设备,实现对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的资金投入高于卫生事业总投入的增长速度而增加。
2、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宜技术,提高乡村两级妇幼人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乡镇卫生院儿科、产科常见危重症的抢救能力。
3、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不断扩大保健服务覆盖面、完善保偿管理制度。
4、继续完善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计划“八五”期间在南宁市开始筹建一所符合儿童医疗保健特点,具备疾病防治、科学研究、培训骨干、卫生教育等综合功能的广西儿童医院。
5、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与重要性,改革不合理的产科制度,实行母婴同室,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到二000年全区母乳喂养率达80%以上。
6、生产孕妇及乳母强化食品,加强对孕产妇及乳母的营养指导。提倡家庭自制婴儿辅食,有条件的地方增加配方乳粉、婴儿辅食、不同配方的幼儿营养基食品以及学龄儿童配餐食品的生产。
(三)环境保护,爱国卫生,植树造林
1、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改造落后的燃煤方式,大力提高气化率,重点控制烟尘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抑制酸雨的发生;降低万元产值废水排放量;治理噪声污染;增加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积极治理水土流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2、积极保护饮用水源及主要江河、湖泊和近海水质。制定水环境功能区,整治排污大户,建立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区。各地市县对因采矿、建厂及其他基建造成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使群众饮水困难的,要严格按照《国家 环境保护法》、《 水法》及《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认真进行治理。
3、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四害”,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垃圾、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制定爱国卫生和控制吸烟危害的有关条例和法规。改善城乡人民生活与工作环境。
4、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到二000年基本绿化广西。
(四)基础教育与扫盲
1、今后十年,我区教育要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实施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办好幼儿园、托儿所。
2、认真办好师范学校,抓好师资队伍的建设。力争师范院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十年内,小学需增补教师八万七千人,初中需增补六万七千人。通过多种途径对中小学校长和在职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好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办好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师范学校要开办幼师班。
3、增加投入,切实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办学的有效机制,进一步缓解经费不足的紧张状况。落实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原则。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4、改善学校体育场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应从教育经费中安排不少于1%的体育专用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八五”期间,95%以上的城镇学校和70%的乡、镇中心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全区80%以上的适龄学生能通过各级标准。
5、在女童入学率低的地方,采取特殊措施,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宣传、动员女童入学,继续办好女童班。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学。
6、在办好原有特殊教育学校和弱智儿童教学班的基础上,各地、市要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要消灭县一级特殊教育的空白点,使残废儿童的初等义务教育有进一步发展。逐步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四个市和玉林地区等地筹办残疾少年中等职业学校(班),进一步发展我区的特殊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
(五)社区、家庭保障
1、建立起学校(含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体系,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要特别关注离异家庭的儿童保护和教育,帮助单亲家庭的家长为儿童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
2、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的总体规划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要开设专题、专栏进行宣传。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座,办好各种类型家长学校和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普及“三优”知识,提高全区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全社会树立“为国教子”的观念。社区、学校、家庭都要对儿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3、建立健全各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重点放在应用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的培训。师范院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设家庭教育课程。
4、儿童的发展和幸福与妇女有着密切的联系,要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妇女得到平等的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帮助她们提高素质,以谋求适当职业并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增加家庭收入。特别是要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5、儿童读物,力争选题规划总体结构合理并达到最佳效益。立足本区,在思想品德教育、儿童文学、低幼读物诸方面形成有本区特色、多层次、多样化的图书体系,特别要有给本区农村儿童阅读的书系。每年新书选题保持在一百五十种左右,重点选题占12%;加强儿童图书重版工作。
6、在完善现有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儿童图书馆(室)、儿童乐园、科技活动站的基础上,把建设新的儿童活动阵地纳入市、镇建设的总体布局。进一步落实筹建桂林、柳州、梧州、百色、河池、玉林六个市儿童图书馆的各项工作。
7、努力促进儿童食品、玩具、生活用品及药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优、新、廉、美为标准,抓好产品的质量、花色品种及新产品的开发工作。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上扶持,原材料供应上优先、税收上适当减免。
(六)儿童权益保护
1、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儿童权利公约》和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
2、切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九九五年前制定出广西执行《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3、切实执行《 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4、切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领导与监测
(一)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儿童发展规划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为实施规划筹措资金。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本规划的实施;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工作的领导,把儿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政府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本规划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必要的财力支持。除各级政府保证必要的投资外,还要鼓励旨在促进儿童发展的社会赞助,同时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和联系。
(四)建立健全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要有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和总结,在坚持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体系,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定期检查、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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