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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10-10
  • 【生效日期】1992-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鲁政发〔1992〕12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大量增加,无地农民的数量也相应增加,目前全省已达80多万人。对这部分已无耕地的农民,应给予妥善安置。但由于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指标有限,致使多数无地农民“农转非”问题得不到解决。
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使无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确定对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试行“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用绿皮、蓝印与非农业人口的红皮、红印户口加以区别),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粮油供应问题。尚未放开粮油销价的地区,由粮食部门按照定点定量,收购价加合理费用的价格供给商品粮。已放开粮油销价的地区,同非农业人口享受同一销价。相应新增粮油网点的建设投资,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今后被征用土地需办理地方城镇户口的,粮油网点的建设投资,可采取集中征用费中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当地政府筹集部分资金的办法解决,所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劳动力安置问题。对已在集体、乡镇企业从业的人员不再安置。其他劳动力主要通过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等广开就业门路,实行就地安置,鼓励个人自谋职业。征地费主要用于兴办企业和集体福利事业。“地方城镇户口”人员兴办的企业在贷款、税收、用电等方面同城镇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城镇户口”中的待业人员,当地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需要自主录用。

三、子女上学问题。“地方城镇户口”子女同其他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中小学生就地就近入校学习;技工学校平等竞争录取,按国家计划和招生政策被录取后,办理招生“农转非”。

四、对办理“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口不再征收农业税赋。

五、“地方城镇户口”居民,其计划生育政策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城镇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办理“地方城镇户口”村的现有土地要登记造册,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用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的办理,由县(市)区政府行文上报市地政府、行署,同时抄送市地有关部门;市地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计委、公安厅、粮食局、土管局、劳动局,由省计委、公安厅会同上述部门研究后审批。省计委对每年批转的人数要有总量控制。
“地方城镇户口”的办理范围只限于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分期分批逐步办理,不要一哄而上,更不允许扩大政策范围。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地方城镇户口”中符合国家其他“农转非”政策的,仍可按有关“农转非”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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