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 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
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2〕156号1992年11月2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新建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好新建自然保护区,促进其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就新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建立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局。如拟建的自然保护区跨省、市、县,需与有关省、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由自治区环保局另文规定。
二、关于国家级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
由自治区环保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初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申报材料(含《申报书》和有关论证材料),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属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属自治区级的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国家级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复评
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并由自治区环保局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复评申请。自治区环保局自接到复评申请后,应在一年内组织复评。复评程序与原审批程序相同。
经复评未获通过的,除非发现确有特殊价值的保护对象,一般不得再次申报或申请复评。
四、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行署、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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