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物资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物资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2年12月2日桂政发〔1992〕9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搞活流通,发展商品经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物资运输归口管理。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9〕79号),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取消。除木材外,所有物资运输不再办理运输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用运输归口管理的名义,阻碍物资流通。
二、为了确保重点用户的煤炭供应,区内煤炭通过铁路整车运输,仍由区产煤炭销售管理公司统一向铁路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实行合同购销,不得专营。
三、物资运输归口管理取消后,矿产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认真贯彻落实《 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防止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严禁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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