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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2105
  •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29号
  • 【发布日期】1992-12-07
  • 【生效日期】1992-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7日市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市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徽的管理,正确使用市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标志。
成都市市徽的图案结构,中间是熊猫,周围是和平鸽衔银杏叶、果。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市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悬挂市徽。

第五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
(一)市人民政府;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机构。

第六条 市徽图案的使用:
(一)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开展活动使用的荣誉证、请柬、信封等文书上可印有市徽图案;
(二)在旗帜、徽章、奖牌、佩饰上使用市面图案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人民政府认为可以使用市徽图案的场合。

第七条 市徽及其图案严禁用于:
(一)私人庆吊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场合。

第八条 悬挂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承担制作市徽的企业,应按市政府规定的通用尺度进行制作;市徽和有市徽图案的徽章、佩饰、奖牌等制品的制作规范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的市徽。

第十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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