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1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行政公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行政公署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
(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二条 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及时办理任免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的,必须先免后任;原属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改由政府任命时,应先免后任;呈报任命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的,必要时应注明排列次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机构撤销或合并,工作人员在岗位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报任命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省管事业单位任命的现职处长、副处长和相当职务的行政领导人员,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正、副职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正职,省管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年度备案名册,须于第二年二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一式二份。名册迳送省人事厅。
第十六条 报请任免工作人员的呈报表中所列机构、职务名称必须书写全称,其它项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事宜。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和《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由省人事厅另行修订颁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使用的《任命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人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干部任免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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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出生年月(岁)│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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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入党时间│ │家庭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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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参加工作时间│ │本人成份│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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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毕业院校│ │工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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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或职称│ │及专业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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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
├─────┼────────────────────────────┤
│拟任职务 │ │
├─────┼────────────────────────────┤
│拟免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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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何种专业技术│ │
│及有何种专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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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
│作 │ │
│简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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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审│ │
│治 查│ │
│历 情│ │
│史 况│ │
├───┼──────────────────────────────┤
│奖 │ │
│惩 │ │
│情 │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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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称 谓│ 姓 名 │ 年龄 │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家│ │ │ │ │ │
│庭├────┼────┼───┼────┼─────────────┤
│主│ │ │ │ │ │
│要├────┼────┼───┼────┼─────────────┤
│成│ │ │ │ │ │
│员├────┼────┼───┼────┼─────────────┤
│及│ │ │ │ │ │
│主├────┼────┼───┼────┼─────────────┤
│要│ │ │ │ │ │
│社├────┼────┼───┼────┼─────────────┤
│会│ │ │ │ │ │
│关├────┼────┼───┼────┼─────────────┤
│系│ │ │ │ │ │
├─┼────┴────┴──┬┴┬───┴─────────────┤
│ │ │ │ │
│呈│ │审│ │
│报│ │批│ │
│单│ (盖章) │意│ │
│位│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 │ │ │ │
├─┼────────────┴─┴─────────────────┤
│备│ │
│ │ │
│注│ │
└─┴────────────────────────────────┘
附件二: 年度报省政府备案的现职行政领导人员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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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姓名 │ 性 民 │籍 贯│出 生│参加工│党派│文化│选举、任│
│ │ │ 别 族 │ │年 月│作时间│ │程度│命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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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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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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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人员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管事业单位相当副处长以上行政领导人员;各省辖市政府和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人员;省管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2、每年的二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备案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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