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解决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解决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2月21日宁政发〔1993〕38号)
为实现《南京经济发展上新台阶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八五”期间,我市将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四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住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目标
1993年至1995年内基本解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住房。
二、“解困”对象
凡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区范围内居住,并具有城镇正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居住困难户。
三、安置标准
根据《南京经济发展上新台阶规划纲要》的要求对居住困难户的安置,一次到位,即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过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计价。居住困难户在“解困”时,要求保留原住房的,原住房面积计算在安置标准内。
四、“解困”原则
实行谁家的职工谁解决的原则。居住困难户由其所在单位,在3年内通过建房或购房,按规定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五、“解困”办法
(一)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市里将集中建设“解困”住宅小区。按先付款先解决的办法,向参加我市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提供成本价(综合造价)房,作为“解困”房源。未参加我市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其“解困”房源自行解决。
各区政府可根据居住困难户的情况,在“解困”住宅小区内参加联建。
(二)各单位可组织居住困难户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市政府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苏房改办[1992]30号文件精神,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三)各单位自建或购买的住房,在分房时必须优先出售或出租给居住困难户。
(四)居住困难户“解困”后腾空的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属违章建筑的腾空后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按《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安置解决。
(六)个体经营者购买“解困房”,以成本价为基价,适当上浮计价。
(七)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由所在区房管局在调剂出的腾空房中逐步解决。
六、“解困”政策
坚持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配套,贯彻“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继续实行“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政策。
(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支持“解困”工作。
(二)新建的“解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收土地出让费;免缴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开发管理费、营业税、人防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商业网点配套费、水增容费、电力开发费、重点建设基金和商品粮、征购粮差价;减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市区提留的部分。
(三)各单位可按规定使用住房资金(含本单位职工名下缴存的公积金)
(四)市统一建设的“解困房”,一律按成本价出售给各单位。居住困难户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向市、区房改办申请以成本价购买“解困房”。凡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者,可优先挑选地点、层次、朝向。
(五)单位可以按成本价将“解困房”出售给居住困难户,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也可以按标准价出售给居住困难户,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款,由单位补贴。
(六)各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南京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尚存在产权,可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七)单位购买的“解困房”,因居住困难户无力购买,经市、区房改办同意,也可在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内,出售给本单位其他住房困难的职工,腾空的住房调剂给居住困难户居住。
(八)居住困难户可按规定借贷公积金购房。个人负责筹满购房款50%,余款可由单位担保,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房改信贷部申请低息抵押贷款,按月还本付息。
(九)新建的“解困房”,应优先出售给教育、卫生、环卫系统中的居住困难户。
(十)以成本价购买的“解困房”,享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解困房”,享有部分产权。具体价格由市房改办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产权管理按《南京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执行。
七、“解困”分工
(一)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全市“解困”政策及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对全市的“解困”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统一申请用地,统一办理税费的减免,统一组织“解困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审定各区、各部门的“解困”计划和安置方案;掌握全市“解困”进度与资金安排。
(二)各区房改办主要负责编制区属单位及社会上居住困难户的“解困”计划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解困”对象及安置标准户的“解困”计划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解困”对象及安置标准的认定和汇总上报工作;根据“解困”工作量参与“解困”联建工作。
(三)市各委办局主要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居住困难户的调查情况,编制本系统“解困”计划;督促、检查、协调系统内各单位“解困”计划的实施措施。在3年内分期分批解决完本系统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四)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居住困难户的申请登记、调查审核、建档和上报工作;制定本单位“解困”计划和安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购、建房,在3年内分期分批解决完本单位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各单位对“解困”工作要作到“四定”、“三知道”,即定“解困”对象、时间、途径、责任人;使“解困”情况做到领导知道、群众知道、居住困难户本人知道。
八、加强领导
(一)“解困”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亲自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并列入工作目标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各级房改办公室是“解困”工作的办事机构,要把“解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解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必须按全市的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自行其是。
(三)为确保“解困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南京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解困房”的组织建设工作。
(四)严肃“解困”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