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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 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3-23
  • 【生效日期】1993-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 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
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通知

(1993年3月23日宁政办发〔1993〕28号)

南京市建国以后曾几次组织土地申报及地产普查工作,但因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地籍调查,一些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仍然权属不清,各种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迫切需要在全市城镇普遍开展一次系统的地籍调查,以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利用状况,通过登记发证,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地籍资料。根据国家地籍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们拟从1993年开始,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城镇开展地籍调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的范围和依据
我市15个区、县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均属这次调查的范围。
调查工作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土地登记规则》、《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依据。

二、基本方法
(一)地籍调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区县要成立“城镇地籍调查小组”,由分管区县长任组长,土地管理、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城建、房管、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县土地(房地产)管理局。
(二)进行宣传发动。
(三)区县组建专业权属调查队伍,市统一组织集训。
(四)各区县先行试点,尔后在面上展开。
(五)区县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由省、市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建立南京市地籍管理档案信息系统。

三、经费问题
坚持以地养地的原则,通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有关业务收费渠道,自筹解决地籍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将起积极的作用。由于长期以来土地无偿、无期使用,对土地市场缺乏有效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成了非法的“土地隐形市场”。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理顺土地产权关系,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流通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保证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收归各级政府,我局决定对全市土地隐形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必须严格依照《 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 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2]10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促进流通、培育市场、服务经济”的原则,“高目标、低起点”、“先管住、后管好”,逐步将我市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建立“规范、公开、有序”的地产市场,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清理对象与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者以及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均属清理对象。具体范围为:
(一)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擅自转移他人,包括随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换取房屋、设备等。
(二)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擅自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单位出租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的其他附着物而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利润分成。
(三)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担保,包括单独或随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抵押土地使用权。

三、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政策界限
(一)对1989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以来到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55号令以前发生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有效,其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按规定定期限登记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和《江苏省(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对国务院55号令颁布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55号令规定依法补办手续,补交地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地价额按土地转让金的30%收取,商业、服务业用地补交地价额不得低于转让土地所在地段基准地价的50%,住宅、办公用地不得低于40%,工业用地不得低于30%,受让人再转让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增值费。
(三)对国务院55号令颁布之后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补办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并以每年土地租金的30%抵交地价,商业、服务业用地每年抵交地价额不得低于出租土地所在地段基准地价的8%,住宅、办公用地不得低于6%,工业用地不得低于4%。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利润分成的,按土地使用权出租处理。
(四)对国务院55号令颁布后,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补办手续,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理。
(五)对国务院55号令颁布之后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补办手续、补交地价的,其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协议无效,并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严处理。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转让、出租、抵押的实际金额(包括各种实物)。违者没收其全部隐瞒金额,并处以隐瞒金额50%以下的罚款,应补交地价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缴,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收取每天1-3%的逾期滞纳金。
(六)因市政施工、旧城改造等国家建设需要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的,不属转让、出租范围,作终止土地使用权处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公证、契税、房产变更登记,工商部门不颁发《营业执照》。

四、组织机构与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必要性,自觉地做好和支持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由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产、规划、城建、工商、物价、税务、财政、体改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拟订实施方案,抽出专人组成精干班子。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按先易后难逐步在面上推开。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可实行办公制度,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责,互相配合。

五、收费管理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收取的费用,一律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管理。市、区(县)财政按6∶4分成,土地管理部门提取5%的业务费,其中市土地局3%,区(县)土地管理部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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