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报告的通知
(1993年3月29日吉政发〔1993〕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爱卫会、环保局《关于解决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我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很大改观,脏、乱、差的环境得到了治理。但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经费严重不足,环卫设施、设备差。据统计,一九九二年我省用于城市环卫事业经费3986万元,按城市人口计算人均5.38元,低于全国人均7.32元的水平。由于经费不足,环卫设施、设备严重短缺。一九九二年全省环卫专用车辆1451台,城市人口平均每万人占1.9台,低于国家规定万人2─3台的标准。二是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十分突出,产量在迅猛增长。一九九二年清运垃圾量601万吨,比一九八○年增长了三倍多,预测城市生活垃圾还将以每年8%的速度增长,到本世纪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将达800万吨左右。目前,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不足总清运量的2%,低于国家“八五”期间规定20%的指标。一九九○年国家科委、建设部公布推广的垃圾处理评估技术22个项目,我省尚处空白。三是环卫职工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津贴少,待遇低,住房条件差。四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不健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精神,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改革的步伐,以适应我省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抓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各地在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及城市其他大型公共设施建设时,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足环卫设施,年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环卫设施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由步验收使用。
二、进一步深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改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逐步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重点抓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卫专业队伍要实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发挥的社会化服务,成立环卫专业服务公司。
三、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城市垃圾管理办法。首先对垃圾实行统一管理收费。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个体户、贸易市场等,按量收取垃圾、残土及经营性、生产性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消杀和处理费;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年收费用,用于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二是环卫管理部门要搞好进城车辆冲洗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减少市区内的二次场尘。三是商业、农民部门要积极推行净菜进城,减少蔬菜垃圾。到二○○○年,大城市净菜进城率要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对净菜实行优质优价。四是继续推广垃圾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处理技术。到二○○○年,长春、吉林两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70%,四平、辽源、通化、浑江、松原、白城、延吉等市要达到60%,其他城市达到50%。五是搞好垃圾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到二○○○年,大中城市垃圾综合利用率要达到40%以上。
各地要抓紧建设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一九九三年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15%以上。新建的垃圾、粪便处理场占用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土地使用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废物管理,防止造成污染及破坏生态环境。
四、提高环卫职工福利待遇,稳定职工队伍。环卫工人长年与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工作苦、脏、累,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我们意见:一是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将现行的环卫工人日津贴标准0.6元、0.7元、0.8元依次分别提高到1.00元、1.20元、1.50元,对在环卫部门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10%的退休费。提高津贴和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从有偿服务及收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城市人民政府应努力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使环卫工人住房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三是对连续从事环卫工作二十年以上的职工优先帮助解决农转非、子女就业等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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