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5日吉政发〔1993〕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是落实省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化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快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步伐,改善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省经济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的意见
省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精神,把企业推向市场,通过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按照省委五届十次全会要求,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含饮食服务业企业,下同)进行产权出售的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售企业产权的对象。连续三年亏损或微利的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列为首批产权出售的企业。未亏损的小型工业企业和少量亏损的中型工商企业也可以进行产权出售。企业出售,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或折股出售。
二、购买出售企业产权(包括股份)的对象,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及国外投资者。购买者可独资购买,也可合资购买。
三、出售方式。
(一)竞价出售一次付款。
(二)承担债务方式。购买资产与债务大致相当的企业,买方承担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留用原企业职工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减少出售价格直至“零价出售”。
(三)“先卖后股”方式。一是指企业可将其债务直接转为债权人的股份,而将企业变成股份制企业。对资不抵债或资债大致相当的企业,在债权人认可的情况下,先将企业产权转售给债权人,然后由各债权人以其债权自愿投资入股,将原企业转变成股份制企业。二是指没有债务、经营正常的小型工商企业,在企业所有者同意出售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对企业内部职工“先卖后股”的办法,实行转制经营。
(四)“零”价出售方式。对出售企业资债大致相当,或虽有资产净值但包袱沉重、长期亏损、出售困难的可以将企业产权“零”价出售给企业职工。而企业职工,不需要实际支付资金,而采取承担企业债务及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责任而获得企业现有产权的方式,实行合伙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五)分期付款方式。对购买方暂时不能一次支付全部应交资金的,根据情况可实行分期付款,累计还清的办法。分期付款时间按协商意见办理。
(六)“先破后卖”方式。有些小企业采取“零”价出售也无法售出的,可以先破产。破产要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处理资产和债务。资产处理后的所有者如采取承包、租赁、合伙、股份经营重新安置原企业职工,政府可给予照顾。
四、企业在出售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事务所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
五、被出售企业产权的价格,要以资产评估的价值为基准,并对买方能留用原企业职工多少、承担企业债务数、买方对所购企业投资数及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来确定。具体可实行以下两种办法:
一是有条件竞价出售。即在确定出售的基础价格的同时,附加其他条件作为前提。如买方留用原企业职工多少、承担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最终通过竞价拍卖或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出售价格。
二是无条件竞价出售。即制定拍卖标底,最终拍卖价由市场竞争决定。
六、被出售企业原来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可以一并出售。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出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采取的不同购买方式确定。但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七、购买方,整体购买亏损企业和资债大致相当的企业(包括接收原企业职工),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购买者,有关部门要给予办理转移手续,并免交手续费。
八、企业出售成交后,原企业性质随购买者经济性质确定。原企业职工在被不同所有制的买方重新聘用后,原身份做为档案身份,但现行身份要与买方单位职工相同;“零”价出售给原单位职工的要转变原企业所有制性质,由原全民企业变为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
九、企业出售,在出售价格相同时,原企业职工或集体购买享有优先权。境外投资者购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买方不承担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时,由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独立户解决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给付的问题。买方不承担未被聘用的原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无论原企业是否参加待业保险,待业职工都由社会保险部门予以救济;可从出售企业产权所得收入中给保险部门适当补贴,作为待业救济金。
十一、因出售小企业走向社会的待业职工,要鼓励其自谋生计,开办企业重新就业。对这些新开办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登记,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待业人员独资或合伙创办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安排待业人员6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给予“免二减三”所得税照顾,有的可减免一定时限的工商统一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也可以用财产抵押方式发放贷款。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发展劳务市场,搞好转业培训,帮助待业职工再就业。
十二、出售国有小型工商企业的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体改部门组织实施,包括确定出售企业的户数、名单、组织资产评估、确定出售价格和出售方式。
十三、出售企业产权所得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按法定程序优先支付各种债务。支付后的余额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经政府批准,这部门资金也可用于财政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的补贴。
十四、准备出售的企业,凡是欠银行贷款的,贷款行有权优先部分或全部收购各企业;对所欠贷款到息,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