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5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实行债转股是中央在政策上帮助国有重点企业摆脱困境,化解金融风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重大决策。今年是实现中央提出的三年两目标的最后一年,为使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的作用充分发挥,落到实处,国务院要求加快进度,在5月底前全面实现签约。帮助企业搞好债转股,是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广西获得推荐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不多,金额也少,各有关地、市和部门要尽力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债转股工作的全面完成。对前一阶段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同意采取以下办法,请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
一、关于国有土地评估入股,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债转股企业的负债率都较高,需要土地评估入股,增大股权。从我区目前6户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看,过去在筹建企业时期,其生产、生活用地,国家均采取划拨方式,收取少量征地费,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实施债转股,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的土地应经评估后入股,即采用股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或股本金。
二、关于资产评估、审计费用问题。在实施债转股工作中,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审计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商中介机构确定,但收费最多不能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50%,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关于免交工商注册费用问题。签订和实施债转股协议后,重组的新公司需要在工商和有关部门重新注册或登记,有关部门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8〕30号)规定办理,即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收费,确需按新办企业收费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关于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重的问题。企业的学校、医院及其他应由政府办的社会职能,原则上按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总体方案有关精神优先办理。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企业的内退人员,尚未达到离退休条件的,视同在职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达到规定的离退休条件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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