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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4-05
  • 【生效日期】1993-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

一、本办法适用于A股个人股及除国有股、发起人法人股、定向法人股以外的法人股的认股权证的交易清算。

二、A股认股权证(即上述范围的认股权证,以下简称A股权证)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本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三、A股权证交易单位与股票交易单位相同(如发展为100股一手,万科为500股一手),以0.05元为一升降单位。不足一手的A股权证,可按零股交易办法办理。

四、A股权证的交易采取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进行,其程序与现行A股交易电脑程序同。

五、A股权证的交易清单及“清算表”打印方式与现行A股打印方式同。

六、A股权证的编号及简称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编制发布,本所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均按此执行。

七、A股权证的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A股方式同。

八、A股权证交易的佣金、经手费、清算过户费及印花税均与A股收费标准同。

九、A股权证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十、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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