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 关于在深化改革中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
关于在深化改革中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报告的通知
(1993年5月1日桂政办〔1993〕56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在深化改革中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深化改革中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区统计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在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科学管理和决策依据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对统计信息的需要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一些地、市、县大量削减统计人员,影响了统计部门的正常工作,有的业务部门和单位在转变职能或办实业中,抽走统计人员,致使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汇总上报,甚至拒报计数字;还有极个别的地方由于行政干预,使统计数字失实。上述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数字按时上报,给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乃至整个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影响,为使统计工作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统计队伍不散,统计数字不乱、不断,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计部门是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进行决策、考核政绩等方面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一个重要部门。各级政府在体制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部门的领导,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李鹏总理关于统计部门是必设机构的指示精神,确保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健全和正常运转,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经济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过程中,要做好统计业务的转移和衔接;企业在转换机制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发展,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财务核算制度,确保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国家需要的统计资料。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同时,要保证统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开展统计业务工作。
目前统计人员思想波动较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统计人员热爱统计工作,献身统计工作,同时要关心统计人员的生活,努力解决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真正从组织领导方面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统计数据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而每一指标数据的获得,都是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报表制度,通过各级统计人员层层调查统计,做大量的艰苦努力才取得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级党政领导对统计数据重视关注的程度也日益增长,各级统计部门除要完成正常的报表任务外,还要完成地方党政领导交给的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大量的统计信息资料。因此,统计部门的工作任务不是减轻,而是越来越重。要完成上述工作任务,除要有人员保证外,还需要有维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工作手段,如统计调查表的印制、下基层调查等费用和数字汇总所需的计算机等。因此,统计部门正常的工资、补贴等人头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保证。各级统计部门必须的计算机等设备所需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即国家、地方各拿一点的办法,应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以使各地能取得国家配套的信息自动化专项经费。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等法规,不得以改革为借口,违反统计法规。要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各地统计部门首先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切实遵照统计制度、方法、口径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更改数字。各地、各部门公布和使用重要的统计数字,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各级、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要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报、瞒报、虚报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坚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护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严肃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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