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南宁海关和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划定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南宁海关和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划定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93年5月10日桂政发〔1999〕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可以执行缉私任务并行使相应的缉私权力。根据《 海关法》这一规定,为确保海关缉私权力的行使,海关总署和公安部以(87)署调字第532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各沿海沿边地区的海关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对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商定的意见应报告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
由于一九八七年中越两国仍处军事对峙状态,广西沿海沿边地区进出境贸易发展缓慢,走私贩毒问题不很突出,故没有对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进行具体划定。近年来边境贸易发展较快,沿海沿边地区管理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认为,广西与越南接壤,又邻近港澳,边境线、海岸线长,很少天然屏障,随处可以进出,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方便条件,绕越口岸海关管理,不断进行走私贩毒活动。尤其是今年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借“边贸”名义乘机进行走私贩毒活动,这就严重地影响了全区边贸和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广西对外开放的正常进出口秩序。因此,为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走私斗争的指示,确保广西对外开放和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划定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问题应予尽快解决,以利于海关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经研究,广西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划定为:
一、海上
(一)北海市、合浦县、防城港区、防城各族自治县、钦州市所属的海城(包括内海、领海),即东起合浦县沙田码头,西至北仑河口所包括的海域。
(二)经国家批准开放港口和有运输船舶航行、停泊的港口码头起运点及周围水域以及今后经国家批准开放港口、起运点的周围水域。
二、陆上
北海市、合浦县、防城港区、钦州市、防城各族自治县(含东兴开发区)、凭祥市、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靖西县、那坡县。
在上述划定的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有权单独行使《 海关法》第 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权力,但不影响其他缉私部门在该地区内开展缉私工作。各缉私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依法打击走私、贩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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