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实施 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实施
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土地管理局 2000年2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和全国国土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搞好服务,现就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内需服务
在规划、计划、用地审批等方面,为西宁至兰州高速公路、西宁至湟源一级公路、乌兰至格尔木330千伏输电线路、涩北至西宁、兰州天然气工程、青藏线铁路西格段扩能改造、西宁、格尔木机场改扩建、钾肥扩建项目前期工作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供地服务。加快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继续实行省、州、县土地部门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报批资料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做好项目前期选址、征地补偿调查和补充耕地措施等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大型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需要用地的,按临时用地对待。
对于已经立项的基础设施项目,工期要求紧,因用地材料不全,无法上报审批的,可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允许项目先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用地单位按要求限期上报材料。
二、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服务
根据全省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和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协商,做好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州(地)、县(市)将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指标纳入规划之中。对按计划安排退耕还林还草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可先退后办理有关手续。
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土地变更调查、登记与建立台帐工作。对变化的地类图斑及时进行外业调查和内业变更上图、面积量算,利用遥感动态监测技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耕还林还牧还草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退耕落到实处。
三、做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耕地保护工作
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线型工程必须占用农地外,其它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工业企业项目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新占农地,坚持在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尽量调剂使用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房地产项目、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只安排到存量建设用地上,通过旧城改造、企业搬迁腾出土地,以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从市场上取得。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实行出让金优惠、减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鼓励用地者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加强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用地管理,防止耕地毁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承包的耕地上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市场需要的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建筑,更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时,要考虑与农业结构调整协调一致,将可作为鱼塘、果园或其他用地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外;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完成的,对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省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搞好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集约利用土地。搞好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小城镇建设主要通过存量土地挖潜和村庄改造解决用地需求。必须占用增量土地的,也要先占废弃地、劣地和山坡地。
四、实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能
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国家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企业以及新组建专业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经批准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可直接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企业法人财产,国家应收缴的土地出让金也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金注入国有企业,国家不再以货币形式收取土地收益。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资产由省土地行政主要部门授权经营;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由州(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其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土地资产授权经营必须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股,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凭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允许国有企业利用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和土地抵押登记、发证工作,确保融资安全,凡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不再进行出让、取消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但必须在土地抵押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注明,土地变现时,优先受偿单位的顺序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银行、其他债务单位。
五、实行土地分级登记与发证
(一)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保证新组建专业资产经营股份集团、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行,降低企业改革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我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等实行分级审批与登记发证的办法。即:中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集团、上市或有限责任公司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公司由州(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其余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由于特殊原因,其他中央或省属企业土地登记发证,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和确认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必须选择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中,中央、省属企业地价评估结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州(地、市)属企业地价评估结果,由州(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余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