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9日桂政发〔1993〕43号)
为了吸引各类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学成后来广西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区改革开放步伐,促进广西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有愿意来广西工作的各类出国留学、进修人员,不管其原来在哪里学习和工作,不管其过去政治态度如何,一律欢迎并给予妥善安排。
二、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一)公费或自费出国攻读学位的人员。(二)出国学习的进修人员及访问学者。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回国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基金”,用以支持回国留学、进修人员的科研及技术开发活动。科研基金的经费来源,由自治区教委和自治区科委分别筹措并争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外友好机构、人士的捐赠、资助。科研基金由自治区教委和自治区科委分别管理。
四、凡在国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以及在国外进修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到我区从事科技工作的,可向自治区教委或自治区科委申请三至五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从其本人报到后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拨给。
五、对从区外来广西工作并决定定居的留学、进修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费人民币五千至二万元。
六、建立广西博士后及回国留学人员流动工作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教委、科委筹措资金,在广西选择若干个已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实验能力的研究室(中心),进行重点扶持;自治区计委在两年内拨出专项经费四百万元,为这些实验室(中心)增购设备,改善实验条件,用三年时间,建立起若干个开放型、高水平的博士后及回国留学人员流动工作站。
七、鼓励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及尚在国外学习的留学、进修人员在广西境内兴办企业。可以领办、自办、承包科研机构或各类企业,也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向广西境内各类企业投资入股,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留学、进修人员用个人名义以外汇形式投资入股的,可享受外商投资待遇。
八、鼓励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和尚在国外的留学、进修人员为广西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对在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进修人员,由政府和引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引进工作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留学、进修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奖。
九、留学、进修人员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项目,有关方面应在能源、资金、原材料、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尽量给予优先保证。
十、鼓励和支持广西各类驻外机构以各种形式聘用尚在境外留学、进修的人员。
十一、对回国旅游、探亲、参观的留学、进修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保证他们来去自由,允许办理多次往返出境、出国护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并尽快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即由用人单位聘为副教授或相应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聘为讲师或相应职称。对有特殊成果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其他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研究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评定职称。
十三、优先安排留学、进修回国的中青年担任教学、科技、学术机构的负责人,并注意选拔适合担任行政工作的优秀人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十四、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有关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应为他们提供方便,尽快为他们办理手续。
十五、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要求解决两地分居的,不受指标限制,有关部门要在半年内予以解决;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家属可以随迁,免交城市配套费;也可不转户口关系,其家属、子女的有关生活、学习、工作待遇与本地区科技人员的家属子女同等待遇。
十六、留学人员到广西工作,回国时除按国家已有的各项规定给予优惠外,对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学人员,还可免税带进一定数额的个人自用电脑、传真机等学习、研究和其他工作用品。
十七、努力改善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的生活条件。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被评为高级职称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三房一厅的住宅一套;中级和中级职称以下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两房一厅的住宅一套。鼓励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有关单位应给他们提供方便;他们要求自费安装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的,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并尽快解决。
十八、对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来广西境内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欢迎以各种方式为广西服务。
十九、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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