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 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
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5日津政发〔199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市迎宾馆是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场所。为使迎宾馆及周围地区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确保来宾安全,现就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迎宾馆用地范围内,各项建筑物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只允许建设为完善宾馆内部配套设施及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占用宾馆用地进行其他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现有建筑使用性质,更不得租赁现有建筑进行经营活动。
二、迎宾馆周围的建设项目应以公建、民用建筑为主,不得兴建生产性及有污染、噪音、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
三、迎宾馆周围的建筑要按照安全保卫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在距迎宾馆围墙十五米以外,一百米以内只准建多层建筑。其中,邻近迎宾馆外的建筑总高度不能超过十五米,远距离的建筑总高度不能超过二十一米,并应符合防火等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四、凡在上述范围内建设的工程,均应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建委审查,由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本规定自该文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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