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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74号
  • 【发布日期】1993-08-07
  • 【生效日期】1993-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8月7日桂政发〔1993〕74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收费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5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一九九二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收费进行清退,近两个月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现就代课教师(含“五大”毕业生、社会知识青年被聘为代课教师,下同)、以工代教人员转为公办教师的收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我区每年选招公办教师的对象,都必须具有合格学历证书或专业合格证书,能胜任本职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或以工代教人员。凡按政策规定符合转为公办教师的代课教师和以工代教人员,都应享受民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二、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以上人员转公办教师工作中收取高额的经费,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应予取消。

三、代课教师、以工代教人员,凡按政策规定,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转为公办教师的,均按桂政发〔1993〕54号文的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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