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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关于严禁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搞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9-20
  • 【生效日期】1993-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关于严禁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搞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严禁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搞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

(1993年9月20日安徽省旅游局发布)

为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严格禁止公费旅游的精神,严格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工作,坚决堵住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行为,现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指示、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以来,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三令五申不得搞公费出国(境)旅游,国务院办公厅又于3月发出了《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代办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旅行社及其归属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得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制止公费旅游的重大意义,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严守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

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代办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旅行社,在各级政府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行动中,要积极参加,实事求是提供情况。未经授权代办而擅自开办这项业务或为经授权代办旅行社组织客源,从中获利的旅行社和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讲明情况,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认真清理、接受检查。

三、经授权代办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旅行社、在组织“港澳游”、“新马泰菲游”和“边境游”时,严禁为一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公费出国旅游组团和参团,不得受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公费参游申请。对已接受报名但发现是公费旅游的人员,要阻止其参游,如果阻止不了,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否则,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对组团单位属于公费旅游被制止而要求退款的,应如数退还预付款。在为参游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时,一律加注“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的字样。

四、未经国务院或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无权批准开办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行使职能,对擅自开办这项业务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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