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排水许可证 制度和执行省整顿后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范围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排水许可证
制度和执行省整顿后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范围标准的通知
(1993年11月18日吉市政办发〔1993〕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的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建城〔1991〕840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1993年下发的《关于整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吉建城字第3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排水管理实际并借鉴外地经验,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并正式执行省整顿后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含由城建管理整治的,接纳城市排水的江、河、湖、塘等水体)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办《排水许可证》或《排水增容许可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工本费。
二、排水单位应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确有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减缓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排水单位的排水量,按实际排放的污水量计算。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按用水量(包括自备水源)的90%计算;以水为产品原料的单位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占用量计算核定。
四、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为每吨0.15元,排水单位利用自有管道或局部使用市政管道(100米以内)将污水排向水体的,应相应减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有费,但不得超过省定标准的50%。
五、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排水水质监测、管理等。收费部门必须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本通知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凡超过省统一制定的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的要坚决纠正,本通知下发前市制发和各县(市)自行制定的有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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