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 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
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
(1993年11月26日长府发〔199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营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了加强对我市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出版管理,制止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根据《吉林省 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属和中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编印内部报纸、期刊,必须先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核,并按规定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后方可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报纸、期刊是指国家批准的报社、期刊社以外的非出版单位编印的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非商品性的散页或成册的连续出版物。不包括各单位印发的文件、简报、统计材料等。
二、凡未取得内部报刊准印证编印内部报纸、期刊的,要立即停刊。
三、市内各单位编印非营利性的内部资料性图书,须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批,并发给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后,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资料性图书是指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工作、教学和科研等需要,以图书形式编印的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使用的一次性非商品出版物,包括文件汇编、业务资料、论文选编、宣传材料、科研资料、学术资料、内部教材、教学参考书、各类史志等。
四、凡国家明文规定不准编印的图书,以及中、小学使用的各种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题、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试卷汇编等不作为内部资料性图书编印。
五、任何个人不得编印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各单位编印的内部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图书,不得强制订阅或硬性摊派,严禁进入市场流通。
六、各排(制)版、印制企业要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无内部报刊准印证或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的印搞。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市新闻出版局(筹)依法给予警告、处以出版物总定价一至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或销毁出版物等行政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新闻出版局(筹)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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