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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
  • 【发布单位】826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11-27
  • 【生效日期】1993-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

(1993年11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卫生、医药、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首先带头学好,熟悉法律规定,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结合“二五”普法,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知道《 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使全体公民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地与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做斗争。

二、要严格执法,努力使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药管理工作。医药、卫生、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协调一致,运用法律手段对医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法办事。药品生产企业要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使药品生产严格按质量管理的规定进行;药品经营企业要执行《 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在采购药品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购销药品的违法活动;医疗单位进药要严把质量关。对中药材市场,要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管理。工商、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管理,禁止播发虚假广告和夸大疗效的广告。对未经批准擅自刊登、播放虚假广告的单位要严肃处理。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从严惩处,对大案要案,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绳之以法;对有关部门已作出处理的案件,必须坚决执行处理决定,借故拖延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三、要努力加强药政、药检机构和药品监督队伍的建设。要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改变我省药政、药检机构与法律赋予的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没有药政、药检机构的地县,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机构,确定人员,增加设备,改进检验手段。同时,要加强药检和从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要努力增加投入,改善药品生产条件。鉴于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设备和工作条件方面与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各级政府和生产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增加投入,逐步改善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使药品的生产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

五、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要认真总结施行《 药品管理法》的经验,不断研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运行良好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及经济等手段,实现对药品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当前,要针对我省百业经药、医药市场比较混乱、假劣药品屡禁不止的情况,尽快制定《甘肃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管理。省、地、县各级医院,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开展自查,保证用药安全。要通过严格管理,切实净化我省的医药市场,制止假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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