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区砒霜生产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区砒霜生产管理的通知
(1993年12月8日桂政办〔1993〕176号)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置国家政策法规不顾,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建设了一批砒霜生产厂(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河池、梧州、柳州、桂林、玉林等地就发现砒霜厂点26个。这些厂点,大多数为乡镇集体或个体企业,他们随意选址,土法上马,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大多数没有“三废”治理措施,排放的二氧化硫等废气和含砷废渣、废水严重污染周围的植被、水源和土壤,危害人畜健康。一些地方土壤含砷量严重超标,已不能种植农作物,有的还出现了牲畜中毒死亡事故,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砒霜(即三氧化二砷)是剧毒化学危险品,在环境中不易降解,对人体和环境危害极大。为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区砒霜生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及有关条例的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和经营砒霜产品。
二、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砒霜的厂点。目前已发现的非法生产砒霜厂点(名单附后),当地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责令其立即关闭,停止生产。并责成厂方做好善后工作:(一)覆土深埋废成品、废渣、废矿石(砂);(二)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防止雨水冲刷;(三)将废厂址划为禁区,设立永久性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当地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拒不执行者,当地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地要继续抓紧清理,除上述已发现的厂点要取缔外,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砒霜厂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三、严格控制砒霜生产项目。到目前为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批和正在审批的砒霜项目有5个,今后要严加控制。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使全区砒霜厂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今后凡没有砒霜矿产资源的县(市),不准再上砒霜项目;有砒霜矿产资源的贫困山区也要根据自治区的规划进行合理开发,不能盲目上马,遍地开花,切实做到选址合理,技术、工艺先进,综合利用效益高,各项指标完全达到国家标准。禁止乡镇、街道和个体企业从事砒霜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砒霜项目的审查和管理。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砒霜生产的企业,要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保卫等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方可正式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按审批规模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异地建设。
五、各级政府和经委、化工、环保、公安、劳动、卫生、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和群众认识到砒霜污染的危害性,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自觉保护环境。要加强群众监督,运用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把砒霜生产管理好,以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 第一批取缔的非法砒霜厂点名单(共26个)
一、河池地区(13个)
1、河池市二轻五圩化工厂
2、河池市五圩乡化工厂
3、河池市河池镇拉新屯杨树光、杨木坚个体砒霜冶炼厂
4、南丹县大厂镇大坪化工厂
5、南丹县小场乡关上村石板井化工厂
6、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龙庙坳冶炼厂
7、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百益化工厂(已关闭)
8、都安瑶族自治县五竹化工厂(已关闭)
9、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化工厂(已关闭)
10、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下坳化工厂(已关闭)
11、都安瑶族自治县古山乡古山化工厂(已关闭)
1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化工厂
13、东兰县坡峨乡矿粉厂
二、梧州地区(7个)
1、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米溪仁义冶化厂
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鸽岭仁义冶化厂
3、富川瑶族自治县小田冶化厂
4、富川瑶族自治县轻化厂
5、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冶化厂
6、钟山县羊头砒霜厂
7、钟山县红花化工厂
三、柳州地区(2个)
1、象州县连坪综合化工厂
2、金秀瑶族自治县三角冶炼分厂桐木镇二车间
四、玉林地区(2个)
1、博白县文地镇黄华平化工厂
2、贵港市振南乡卢二屯毒砂矿冶炼厂
五、桂林地区(2个)
1、灌阳县东升化工厂
2、灵川翔华冶化厂(已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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