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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7-06
  • 【生效日期】2006-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二OO六年七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黑山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黑山共和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黑山共和国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建立使馆和履行公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黑山共和国代表
李肇星 米奥德拉格・弗拉霍维奇

二OO六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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