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发〔1993〕149号1993年12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省政府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第一批取消61个不合理收费项目,现予公布。
清理乱收费,明令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切实抓好。要根据中办、国办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种收费项目,凡没有明文规定,随意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要严格收费项目管理,新设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尽快对收费立项和标准、票据管理及收费许可证等,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把收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专业或专科门诊挂号费
二、诊疗费
三、处置费
四、测血压费
五、量体温费
六、观察费
七、抢救费
八、夜间急症检查费
九、护工费(一、二、三级)
十、HAA(+)传染费
十一、传染病人床边隔离费或消毒费
十二、慢性精神病人康复行为治疗费
十三、精神病院“三严防”病人监护费
十四、导医费
十五、冷柜存尸费
十六、对住院病人强行推销物品收费
十七、新药品审核检验加快费
十八、中专委培生基建投资费
十九、初高中计划外考生档案提取费
二十、委培生服从录取保证金
二十一、高考录取新生代寄通知书费
二十二、公物维修及课桌押金
二十三、托幼园所入园费、建园费及押金
二十四、托幼园所维修折旧费
二十五、托幼园所被褥费、毛巾费、取暖费
二十六、居民身份证快证费
二十七、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费
二十八、交通咨询服务费
二十九、事故车档案工本费
三十、拓发动机号工本费
三十一、驾驶员和机动车拖期审验滞办金
三十二、刻制公章介绍费
三十三、特种物品免检通行证收费
三十四、外地户口迁入手续费
三十五、拘留人员、收审人员管理费
三十六、消防设施竣工验收保证金
三十七、消防器材运输服务费
三十八、建筑工程消防保证金
三十九、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四十、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四十一、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
四十二、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四十三、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置费
四十四、农转非户口收费
四十五、待业证费
四十六、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
四十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除婚姻证书费以外的其他收费以及强行推销物品收费
四十八、退伍军人安置手续费
四十九、双排座汽车载客征收的养路费
五十、窗口发售车票的订票费、送票费
五十一、多种经营中的特需服务收费
五十二、强制保安费
五十三、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五十四、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
五十五、长途程控电话加收的人工转接费
五十六、初装电话中强制推销通讯器材收费
五十七、异地调入收取的城市人口增容费(粮食价差补贴、城市增容配套费)
五十八、公房交易手续费
五十九、知识分子家属和子女农转非手续费
六十、接受大中专毕业生收费
六十一、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过程中的各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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