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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4]29号
  • 【发布日期】1994-01-12
  • 【生效日期】1994-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请示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请示的通知

(琼府办[1994]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的请示

省政府:
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多层次、多渠道土地市场已经形成。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作为调控土地市场重要手段之一的土地价格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尚未形成,对土地转让价格缺乏宏观调控。有些单位和个人通过隐瞒交易实价而少交或不交土地增值费(税),致使土地市场存在着出让地价过低的情况。有些市、县为了招商引资,竞相压价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助长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又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建立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行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 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根据土地不同的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和供求状况等因素,由政府组织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基准地价,使之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要求相适应”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联合下达的《 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产权登记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土地估价工作问题请示如下:

一、土地估价工作以市、县为单位负责落实。各市、县先以本市、县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开发热点的乡、镇和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评估出基准地价,然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按具体地块的位置、大小、形状、用途、容积率和使用年限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评估出具体地块的标定地价和出让地价。在部署上,琼山、定安、文昌、万宁、澄迈等五个市、县要尽快开展工作,争取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其余各市、县要做好充分准备,今年第二季度初开展工作,年底之前完成。以后根据情况每隔2-3年修正一次。由于土地估价工作技术性很强,而大多数市、县目前技术力量不足,为了加快此项工作进度,提高评估质量,可以采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与当地干部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方法,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此项工作。土地估价费用由市、县政府负责解决。

二、为了加强对土地估价与地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市、县都应确定一名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土地、财税、城建、物价、工商等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土地估价工作。具体事务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省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估价事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加强管理,使土地估价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保证估价成果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资产价值评估的组织工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国有土地资产价值评估结果。

三、建立健全土地估价专业机构,以适应土地估价与土地市场价格管理的需要。省土地管理局成立省地产估价所,参与全省主要城镇、各开发区、国家重点项目和大型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估价,以及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的土地资产估价工作。各市、县的土地评价工作,可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省地产估价所的性质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确定。

四、各市、县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验收。验收后,各市、县要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科学地确定土地资产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防止随意定价的情况继续发生。要把好土地出让价格的审批关,今后凡未经估价的土地,一律不予办理出让手续。同时,要以评估的地价作为审核土地增值额和核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对于低于基准地价转让、出租的土地,市、县政府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优先购买。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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