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鲁政发〔1999〕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实现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的重要力量。1999年我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9.6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5.5万人,师范类毕业生4.1万人。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逐步建立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毕业研究生在就业服务范围内择业。其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重点企业和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推荐工作。当年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年底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或县(市、区)。
三峡库区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就业。
二、师范类毕业生要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就业,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学校确实安排不了的,毕业生可到其它行业就业,不再补缴或返还其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及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有关费用。师范生资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挑选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办法。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适当延长派遣期。毕业生派遣期为两年(自毕业之日起算)。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未落实单位的,其档案转至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转介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研究制定。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和储备毕业生;鼓励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接收毕业生;支持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乡、村工作。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商、税收等优惠政策。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限制,为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派遣、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保证高学历毕业生优先就业。事业单位接收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允许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吸引高学历层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急需的毕业生。
六、坚持需求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录用毕业生。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报毕业生需求计划,公开用人条件,经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杜绝不正之风。不提报、不公开毕业生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毕业生。省内院校毕业生在省内就业,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并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省属高校省内生源毕业生出省和外省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实行优生优分。各学校要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条件、比例和办法评选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以向需求毕业生的部门和单位下达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安置计划,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计划接收,将其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八、积极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利用多种途径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网络,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九、加强毕业生收费管理。各地、各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按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接收地区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省计划统一调剂的毕业生,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凡违犯规定收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认真抓好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发展的关系,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建功立业。各学校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正确择业。
十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要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人事、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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