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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14号
  • 【发布日期】1994-01-24
  • 【生效日期】1994-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补充通知

(1994年1月24日桂政发〔1994〕14号)

桂政办[1993]158号文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再次做了调整,为确保收取治安联防费管好用好,现对该经费的具体管理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收取铁路治安联防费由铁路部门代收,交由自治区铁路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该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具体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收费票据由区财政厅印制。经费的使用由铁路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批,送区财政厅备案,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铁路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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